(二) “联合融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中除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多边和双边贷款、赠款及国内配套资金等。
(三)“国内配套资金”是指由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准备和实施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投入。
(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是指由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准备和实施分别出具的国内配套资金保证文件,主要应明确资金使用主体、来源、金额、比例、用途和期限等。
(五)“国际执行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和实施各领域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六)“国际实施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可以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内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七)“国内实施机构”是指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中央或者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
(八) “地方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九)“项目概念书”是指在项目准备初期,为使项目进入全球环境基金项目预备清单而由国内实施机构单独或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提出的简明项目文件。
(十)“项目建议书”是指在项目概念书的基础上,由国内实施机构和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为申请项目前期准备资金而编制的项目文件。
(十一)“项目简报”是指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国内实施机构和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为使项目能够获得全球环境基金批准而编制的项目文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是我国全球环境基金事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确定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的行动计划,结合全球环境基金业务规划和资金资源,在广泛征求相关国际公约履约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中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战略规划》。
(三)统筹开展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对外工作,对项目的申报进行政策指导、业务评审及对外确认。
(四)负责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磋商谈判,组织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