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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六)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进行,并结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线位不确定性的特点,提出相应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及投资概算。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应通过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结构等进行源头控制,采取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加强交通管控等措施进行防治,减轻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影响,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噪声超标问题。

  (七)公路建设应特别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路线设计时,应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八)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公路建设应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提交交通、环保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将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各级交通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环保监督管理,必要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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