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条件(QIFF除外)
(1)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和财务评级应高于同一评级机构对其拟投资银行评级的二个等级以上;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且应超过其总部所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7)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格条件。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三)审批范围和比例。股份制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或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出资额达到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5%以上的需报经银监会批准(发起人除外)。
(四)申请材料目录(本阶段的申请人为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议;
3、增资扩股方案,包括拟配售的股份数量、金额、地域、期限等。
4、投资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事项;
5、投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投资人主要股东名册、投资人分支机构与联营机构名册;
6、投资人最近3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如投资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境内上市阶段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证监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