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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失效]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或董事会决议;
  10、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事项;
  11、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联营机构名册;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13、按规定需经银监会审查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境内增资扩股或引入战略投资者阶段
  (一)法规依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
  (二)出资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的;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三个以上行业的;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杆杠率高的。
  2、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入股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6)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金融机构入股条件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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