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4]244号)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中建两行)重组改制的有关批示和有关部委对中建两行重组改制的具体部署,确保中建两行顺利实施和完成重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中建两行的重组改制工作,从市场准入角度,需经过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境内上市,修改章程、境外上市,变更注册资本等五个阶段。中建两行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建两行股份制改革方案,对上述五个阶段的事项适当合并申请。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阶段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检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分别简称《
公司法》、《银监法》、《
商业银行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方式和审批形式。根据《
公司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同时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因此,采取独家发起设立方式的,应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后再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改制的,应明确分立前后机构和业务的法律承继关系。
重组改制可按照变更组织形式进行审批,其中涉及其他法定事项变更的,应一并报经银监会批准。
(三)发起人。根据中建两行对发起方式的不同选择,可分为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