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耕地坡度的分级和量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查田坎系数测算方法及面积扣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七)检查面积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八)检查调查界线(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沿海滩涂界线等)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将成果完整性检查和总体技术方法检查结果记录在整体检查记录表上(见附录1)。
第十条 调查底图检查
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调查底图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现势性检查
原则上应为2005年以后获取的遥感影像,特殊地区可适当放宽。
(二)文件名及数据格式检查
1.文件名命名格式及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2.数据格式及数据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三)数学基础检查
检查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投影方式和高程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四)精度检查
1.平面精度检查
检查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是否超限。
2.接边精度检查
对图幅内或图幅间的影像接边处,检查镶嵌处同名地物点误差是否超限。
(五)影像质量检查
检查影像是否清晰,反差是否适中,色调是否均匀一致,纹理是否清楚,是否有重影。
(六)整饰质量检查
检查注记有无错漏、位置是否恰当,图廓内外整饰是否规范、完整。
(七)其他质量检查
1.检查元数据文件的数据项是否正确、完整。
2.检查文档资料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第十一条 数据库成果检查
(一)扫描影像数据检查
1.扫描影像数据清晰,能够区分图内各要素。
2.影像纠正后的同名控制点最大误差不超过图上0.2mm。
(二)分幅矢量数据检查
1.图内各要素的采集无错漏现象。
2.各要素的采集与矢量化底图相吻合,线划(点位)整体或部分偏移的距离不超过图上0.2mm。
3.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4.所有数据层的层名以及点、线(弧段)、面的属性结构与《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一致。
5.属性数据值正确,必填属性数据项不能为空值。
(三)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1.图层名称与标准保持一致,必选图层不能有丢漏。
2.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3.相关图层(如地类图斑与线状地物、地类图斑与权属界线等)的空间关系必须正确。
4.相邻图幅应自然接边。线要素、面要素既要进行图形几何位置接边,又要进行属性接边。
5.地类图斑数据中无碎片多边形(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地类编码、图斑号为空值的)。
6.属性数据输入正确。
(四)元数据检查
1.元数据结构满足《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
2.元数据项内容填写正确,元数据必填项内容不能为空值。
第十二条 地类一致性检查
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相关的土地利用数据层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套合,进行100%的地类一致性检查。
(一)以影像为依据,逐个检查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的地类与对应在影像图上的判读地类是否一致。将认为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见附录2),作为外业实地检查的依据。
(二)与影像对比,将界线移位大于图上0.2mm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三)以影像为依据,将认为丢漏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等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检查
抽取全部图幅数量10%的图幅,最少不少于10幅,对抽查的原始调查图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地类图斑检查。检查图斑的划分、最小图斑的上图标准、图斑的编号注记是否符合要求,图斑地类编码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二)线状地物检查。检查线状地物上图标准、线状地物与境界或权属界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线状地物的地类编码、宽度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三)补测地物检查。检查补测地物的编号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草图的形状是否与原始调查图件相似。对不一致或形状不相似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四)零星地物检查。若有零星地物,应检查零星地物的点位表示及地类编码是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五)注记检查。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具有方位作用的主要地理名称是否标注。
(六)图幅整饰检查。包括图幅比例尺、图幅编号、内外图廓及经纬度注记、方里网、影像日期、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及分带、接图表、调查人及日期、检查人及日期等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抽取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调查底图上宗地编号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附图所示界线是否与调查底图上相似。
(三)界址点描述和界线描述是否准确,与附图标绘是否一致。
(四)界线所在图幅、位置的注记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
(五)附图是否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标注是否正确。
(六)协议书界线双方指界人及调查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七)双方法人代表是否签字、盖章。
(八)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九)是否有涂改痕迹。
(十)如有争议的界线,难以调处的,是否划定工作界线,是否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检查
(一)检查基本农田规划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二)检查基本农田划定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三)检查基本农田调整与补划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四)100%检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地块是否与提供的基本农田规划、划定、调整与补划资料一致。
(五)基本农田上图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六)基本农田地块编号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图件成果检查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挂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图等专题图,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检查
抽取全部图幅数量10%的图幅(最少不少于10幅)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1.检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原始调查图件比例尺是否一致。
2.检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原始调查图件内容是否一致。
3.检查图内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地类界线、地类属性、权属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地貌线、地形地貌点、测量控制点、独立地物、地理名称注记等。
4.检查图外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图种名、图名、图号、图幅接合表、坐标系及高程系说明、成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全称、说明(含调绘时间、制图时间)、辅助说明、图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