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秉承晚清以来中央政府禁毒立法的成果
中国近代禁毒立法是伴随着晚清至民国三次禁毒运动而发展起来的专门性的立法,其目的是解决、处理围绕烟毒(近代的“烟”指鸦片类毒品,后来“烟毒”合用,泛指所有毒品)的生产、流转和消费诸环节而形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所谓“三次禁毒运动”是对晚清、民国禁毒历程一个典型但并非完整的概括。即1839年,在道光皇帝支持下,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代表的第一次禁烟运动。前期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部分,后期是作为民国初年政府除旧布新、巩固新生政权的各种社会改革一部分的第二次禁毒运动,历时十年左右,取得较好效果。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会,标志着将中国禁毒纳入世界联合反毒体系的开端。第三次禁毒运动,始于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推出“六年禁烟”“两年禁毒”计划,包括抗战胜利后进行的“两年断禁”工作。主要经验是:分阶段禁毒,严刑峻法与社会改革措施相互配合,虽然战争因素导致政府对禁毒既无心也无力。但其取得的效果仍值得肯定,烟毒泛滥的势头有所回落。针对毒品问题,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主要方面,因此,三次禁毒运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三次大规模的立法运动。
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不能与晚清以来禁毒立法割裂开来,这是因为对晚清、民国禁毒运动及其立法的评价固然可以仁者见仁,但不能否认其立法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已经客观地成为1949年以后禁毒立法的社会基础之一。
二、政策和地方立法相配合的禁毒立法(1949年至1978年)
1949年底,全国罂粟种植面积达100多万公顷,4亿多人口中以制贩毒品为业的30多万人,吸毒者约2000万人。虽然这已经降到1906年左右水平,属于历史上毒情相对较缓时期,但绝对数字仍然庞大,问题依然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禁毒运动,收缴毒品,禁种罂粟,封闭烟馆,严厉惩办制贩毒品活动,8万多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2000万吸毒者被戒除了毒瘾,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根除了罂粟种植。党和政府凭借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强大的政权力量和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周密的部署,使困扰中国百余年的毒品问题得以解决。1953年中国政府宣布已是一个无毒国,基本禁绝了为患百年的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因此,1978年以前禁毒立法主要集中在1950年代初期。
1960和1970年代初期也有少量的禁毒立法。经过1950年代禁毒运动之后,毒品社会问题出现一个由滥到治的相对稳定时期。在1960年代初期,边境地区和历史上烟毒盛行的地方,私种罂粟和贩毒的问题时断时续地出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的“老烟民”戒毒尚不彻底。为了及时有效地肃清死灰复燃的毒品问题,中共中央1963年颁发《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指出,私藏毒品、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私设地下烟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并应予以严惩。对吸毒犯应强制戒毒,对已吸食鸦片或打吗啡针等毒品成瘾者,必须指定专门机构严加管制,在群众监督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限期强制戒除,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可以集中戒除。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动交出毒品并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者,可从宽处理。这些都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1970年代,毒品问题在我国一定区域内复发。197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重申1950年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主要立法
1、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示
主要有1952年4月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1952年3月中央批转铁道部党组《关于运毒走私情况及处理意见向中央的报告》、1952年4月15日中央批转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1963年2月26日中央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去氧麻黄素等剧毒药品管理的报告》、1963年5月26日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
国务院(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通令、通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