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所谓法学思维范式是指基于一定的视角与视阈,考察、理解和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模型(式)。对于法学思维范式的功能和作用,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法学思维范式有助于组织和阐释材料,决定某个观察是否具有适用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学思维范式是解释法律行为的一种开始、一些标准、一种态度、一种方法、一种概念性框架。据此,法学思维范式不需要全部排斥其他学说、框架或理论, Gucci HandbagsGucci Handbags led lightwholesale handbagsWholesale Buttonscufflinksreplica handbagscufflinkssubmit linksjwellery louis vuitton ScarfCartier Rings而是将其他学说、框架或理论的信息针对相关研究者的问题进行筛选,且以相关的格式组织起来。事实上,库恩的范式概念正是这样使用的:科学家是通过范式产生知识的。因此,法学思维范式是“法律是什么”得以理解的概念架构,所有的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都发生在法学思维范式这一框架之内。(2)法学思维范式有助于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预期。一般而言,范式会使研究者运用推导方式来预测未来的事件,其适用于这一方面的能力不等,既可用于具体的事物,也可适用于相对普遍的事项。只有将法律过程理解为一种实践,它处于人类行动中,法学思维范式才能展开它的解释性功能。实际上,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是法律(制定法)首先给了我们有关具体的应然规范(如法律应有权威、法律应有效力)的法律思维。正是这种思维使我们建立起人类生活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联系。因此,如果一种法学思维范式不能提供典型的、应然的法律规范对人类生活问题做出解答,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法学思维需要一种“变革中的法律范式”,或进行“法律范式的选择”。正如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所说的那样:“范式改变的确使科学家对他们研究所及的世界的看法变了。”[1]101同样的,法学思维范式的改变也的确使法学家对他们研究所及的世界的看法变了。(3)法学思维范式有助于法律理论的创新,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思维路径和分析模型。“一个完整的法律理论将大体上是社会理论,但是它将考虑其他法律行为人主张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4]如此说来,法律理论旨在解释法现象。然而,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批判方法都未能充分地解释法律背景下的人类行为是如何在社会中建构起来的。而法学思维范式旨在说明法律关系与可能富有理论成果的研究途径,其认识论意义是为了揭示法律结论与研究途径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律理论与法学思维范式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律理论并不需要说明某一结论得来的思维路径,而法学思维范式却向人们展示了这种思维路径。虽然法律领域中理论革命的最初发生可能往往只是一种现实性的需要,但它的最终完成却是与思维范式的转换分不开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学思维范式意味着既要努力超越对法律自身的理解,从而表达在法律实践和制度当中更为丰富的内涵,也要超越对法律理论直接的工具性后果,得出法律实践中体现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生活中的推断,从而使我们法律思维的想象力得以释放,并且获得我们所面临的情形之内的改革可能性。
法学思维范式的内涵有以下三个环节:
(一)法之前见(preconception)法之前见,即法学研究主体已形成的法律观,其中主要是法的本体与价值上的见解,以及由此而对自己选定主题的基本思考。研究主体的法之前见是他或他们进行法学思维的理论基础、出发点和对于法学的创新或倒退,因而具有决定性意义。不论何种法学思维范式都不是哪个人凭空地突然从头脑中冒出来的,必然是在前人和外域的影响下,经过长年累月、艰苦曲折努力的结晶。后现代法学派也认为,跨学科的比较带来了对前见更为清晰的认知,而正是对此类潜在知识的挖掘创造了选择与知识进步的可能性。就这一点而言,后现代派法哲学家的论证是极具说服力的。当然,这完全不意味着在相同或相类似的社会历史传统和现实社会环境之下,人们的法之前见都相同或相近。刚刚相反,人是能动的。一个或一批法学家,并不因为面临相同或相似的客观时空条件而都怀持同样的想法。实际情况是,每位学者缘于具体处境、机遇及种种偶然因素,在其主观上会形成彼此相异甚至对立的反应和成见。就像我们已知晓的,各法学流派之间,进而各派别内部不同代表人物之间,他们的思想进路常常存在着程度不等的距离。准确地说,这种矛盾的必然对于法学思维范式非但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因为它推动着每种范式自身的完善,促使新范式的产生,淘汰过时的旧范式,这也正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对法学理论创新的重要意义之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