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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八年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泛吸收民意。譬如曾经听取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部分律师的意见。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则是来源于河北省一位律师的建议。该建议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而且有规定的必要性,我们把这些来自民间的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吸收,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民主性与人民性。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也是根据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一位律师的建议拟定的条款。


  

  2、 坚持能动司法 维护交易安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少都转化为各类诉讼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方面,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现实需求表明,积极的司法治理政策是支持政府实施应对危机各项战略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甚至实体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形势下,司法审判在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方面的职能作用更显重要。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数量的54.20%以上。今年1-3月,四川省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飙升,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与2008年比上升30.1%。


  

  3、 坚持解释语言大众化


  

  在不会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尽可能通俗易懂,言简意赅。对于人民法院工作来说,人民群众永远是第一位的。司法解释既有为审判人员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的作用,也有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意义。加强民意沟通,只能运用人民群众容易理解、便于理解、听得清楚、看得明白的语言。这也是司法解释工作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的具体体现。譬如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这里用“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代替“有合意的”,第五条用“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代替“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捺手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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