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司法独立是世界法治发展到现阶段的普遍要求,现代国际社会的众多国际条约都规定了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0条、1966年《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1985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1993年6月26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也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而中国作为有关司法独立的一些国际会议决议和联合国文件的参与起草国或加入国,承认并接受这些文件中有关司法独立问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明确规定为我国司法机关独立司法,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机关的具体司法,对一些“敏感”、“重要”案件的处理进行不当干预,这种做法无疑违背了宪法和诉讼法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有些地方人大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个案监督”,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以监代审”,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行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具体司法案件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我们党的党章的规定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十三大报告也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这种领导权的性质是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和权利,而不直接是国家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提出的种种意见、方针、政策,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政府的行动纲领与法律、法规,才具有国家权力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在改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新形势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解决好党对贯彻该项政策怎么领导的问题。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仅仅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