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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六、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本文认为:第一,用经济理论来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可行和妥当的。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预防的统一,任何刑事政策均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质是分析如何有效的进行犯罪预防,着重的是宽严相济的工具理性。第二,用经济理论来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预防犯罪有重要启示:预防犯罪要考虑宽严结合、考虑司法资源的不同使用方式。由于人们会对不同的激励做出不同的反应、且任何事物的效用都是边际效用递减,因此,“严打”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一味的从严会并不会达到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犯罪与社会的正义程度、教育程度、贫富分化程度紧密相关,因此,预防犯罪并不必然意味着更多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监狱,将拟增加用于上述用途的司法资源投入教育、社会保障可能会得到更加的犯罪预防效果。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挥效用需要合理的配置宽和严的程度,而经济学理论可以指导我们如何确定宽和严的有机结合点,以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预期效果。


【作者简介】
牛广济,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马克思·韦伯首次将价值理性(Wertratingalitat)与工具理性(Zweckrationalitat)对立使用,认为价值理性为一定行为的无条件价值,强调动机纯正和手段正确的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目的是否达致,即“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行为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韦伯认为工具理性是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赵士发:《关于合理性问题的研究综述》,《人文杂志》,2000年第2期;(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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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养了一条爱叫的狗,A从养狗中获得收益;B是A的邻居,因狗叫而无法正常入眠,B因此遭受到损失。A和B可以谈判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A和B的谈判并不能总达成一致,比如A和B来自不同的国家说不同的语言,因此,要谈判需要雇用翻译,而翻译费用很高,因此,A和B选择拒绝谈判。假设A和B选择了谈判,现在讨论是A付钱给B赔偿B的损失,还是B付钱给A购买安宁,从经济学来看,这两种结果均是有效率的结果,可从法律来看,在两种情况下,A和B的福利会受到不同的影响。(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6页。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
龙宗智:《正义是有代价的—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兼论一种新的诉讼观》,《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在本文的“坦白从宽”的“坦白”是指如实供述中的“坦白”,即“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详见《关于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多数情况下都是这种情况,因为如果证据确凿,在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捕捉到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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