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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五、宽严相济经济学视角的实践之二


  

  ——合作博弈之辩诉交易与坦白从宽辩诉交易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都是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经济学角度看,该政策是合理的,因为其实质是在司法资源既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该制度安排,使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合作博弈,从而获取合作剩余的结果。


  

  (一)辩诉交易与坦白从宽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或者进一步抽象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17]


  

  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就产生重大争议且从来没有停止过,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坦白从宽,[18]抗拒从严”在进入21世纪之前,是我国司法活动中长期实施的一项未成文刑事政策。1956年,董必武在《关于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指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同年,罗瑞卿在《我国肃清反革命的主要情况与若干经验》中也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就是首恶必办,协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198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指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在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仍要坚持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区别对待……”。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且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但是我国1979年所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刑法、1996年所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所修订的刑法,均没有将之法条化。


  

  进入21世纪以后,在人权保障的旗帜下,法学界质疑声不断,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背后,其实就是“有罪推定”的原则。一些公检法部门也开始修正这一政策。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海浦东新区看守所等等都陆续的从看守所和审讯室的墙上撤下这八个字。于是有评价认为该政策寿终正寝。本文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否妥当要看从何种角度理解该政策,而从下述角度理解,该政策是合理的。第一,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准是证据水平:坦白从宽是指比照证据确凿情况下的惩罚从宽;抗拒从严是指与坦白从宽相对应的从严,相对于坦白后的从宽,不坦白但证据确凿情况下的惩罚就是“抗拒从严”。第二,从上述角度来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有罪推定是没有关联的。第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俚语成立的条件是证据不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来看,坦白会导致重刑罚,抗拒会导致轻刑罚。下文我们会详细讨论此点。


  

  辩诉交易实质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资源既定的条件下,检察官通过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从宽)来达到提高犯罪人的惩罚率(从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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