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检验刑事政策的纠错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纠错机制将使违约成本较高,从而使违约行为变得极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因此,运用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不仅要“做大蛋糕”,还要“分好蛋糕”。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方面,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由于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在刑事政策实施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最高审判机关要正确引导和规范。这就要加快立法,把最高审判机关与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的利益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树立最高审判机关在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从最高审判机关与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的博弈关系看,就是要加大对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在适用刑事政策过程中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建立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把是否执行刑事政策、是否把人权保障放在首位作为考核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最高审判机关与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之间信息沟通充分的机制,消除最高审判机关与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省级及以下审判机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
另一方面,要发挥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作用。西方国家宪政发展的实践证明,宪法对刑事政策实施的保障是一个不断演进、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宪法保障也出现多样化、具体化趋势,宪法保障适用于刑事政策实施过程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审判机关对刑事政策的适用与解释并不排除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如果发现刑事政策受到来自国家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扭曲和侵害,它就可能成为一个案件,全国人大有权予以纠正。
【作者简介】
张先昌(1960—),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为江苏省法学会重点项目(项目编号:SFH2007A02)、江苏大学人文社科重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DR2006A04)、江苏大学人文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JDR2006810)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柳新元:《制度安排的实施机制与制度安排的绩效》,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4期。
参见林梅:《环境政策的实施机制研究:一个制度性的分析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见范愉:《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参见李向阳:《国际经济规则的实施机制》,载《世界经济》2007年第12期。
参见林梅:《环境政策的实施机制研究:一个制度性的分析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见林梅:《环境政策的实施机制研究:一个制度性的分析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见鲁鹏:《制度与发展关系论纲》,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