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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发展权的法制保障研究

  

  3.民族发展权法律诉讼程序的选定


  

  民族发展权法律只有建立起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司法诉讼模式,才抓住了其法律保障制度的症结,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发展权的法律救济问题。民族发展权诉讼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权利被侵害的性质与具体内容。一般而言,侵犯民族发展权的行为是由于国家或公共权力限制、剥夺或不赋予发展权利而使权利主体在现实中无法与其它主体平等地占有发展权利资源或已处于法律所允诺的最低发展状况以下水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可作为民族发展权法律的诉讼模式(不过,要相应扩大诉讼标的范围)。此外,可借鉴西方国家“集团诉讼”制度的运用来扩大民族发展权救济的诉讼形式,或采用“公益诉讼”制度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6]诉讼的目的主要是督促政府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措施为法定判决的效力,胜诉后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于全社会而仅非原告。


  

  4.民族发展权法律侵权责任的设定


  

  民族发展权法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权利主体有力对抗义务主体、有效地保护自身发展利益、确保发展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屏障。我国民族法律体系应该设立严密的法律责任制度,并应设立明确的罚则,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违反民族发展权法律义务的主体,无论是单位(法人)还是负有连带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要领导人),都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如行政、民事、甚至政治责任)。


  

  (三)民族发展权的执法保障


  

  民族发展权不仅要在立法、司法中得到有效地保障,更需要在行政执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民族发展权法律的执法保障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将民族地区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以及促进发展方面的法律予以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对民族发展权的实现意义重大,要切实保证民族发展权法律在执法中的实施,必须建立和完善执法体系。首先,各级党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包括民族发展权法律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要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得到严格执行。再次,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维护民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少数民族发展权益而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处理。因此,必须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以完善民族发展权的行政救济。


  

  (四)民族发展权的法制教育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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