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自治法“序言”中原则地、抽象地确认民族发展权是少数民族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民族发展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得以突现。同时,确立民族发展权的法律保护原则,使民族发展权成为自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在“总则”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中纲领性、概括性地把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扶持或帮助措施、优惠政策及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等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使民族发展权具有具体的、实在的内容。
第三,在“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中,以直接明示型的规范方式明确规定民族发展权的定义,并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将民族发展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性质和地位)明细化,并尽可能地具体化、有形化,使民族发展权成为实体性的权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2.民族自治地方应加快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能够突出反映本地区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是要具体地规定实现民族发展权的根本方式、制定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步骤、发展途径,并建立权利与发展过程之间的法律联系,以便使民族发展权法律从不同层面得到充分地落实。
3.制定单行民族法律
单行民族法律则具有专业性、具体性、规范性的优点,制定民族地区急需的单行法律,对于健全民族法制、完善民族立法、充实民族发展权的内容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当前应着重制定民族经济法、民族教育法、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等。除此之外,还要继续加强对杂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等方面的立法规范,健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为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供给。
4.健全民族发展权法律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民族发展权法律能否得到具体地贯彻落实,主要取决于其细化和量化程度,即配套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情况。民族立法工作应该在配套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上下功夫,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应尽快出台实施民族发展权法律为核心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以增强民族发展权法律的操作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