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就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特点来看,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法律传统、历史文化的差异,其水权市场也是各具特色。美国是市场经济实行较早且比较发达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同时又是产权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发源地,所以对于水权市场较易产生思想上的认同。发达的水权咨询服务和水银行是其特点,这和其发达的咨询业也是分不开的。美国水权市场中的有益用水的概念也很有其特点,这和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有很深的关系。美国的东、西部地区分别采取不同的水权管理制度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水情不同, 如果强求一致的话,将增加不必要的制度运行成本。对我国而言,北方是水量型缺水,南方是水质型缺水已是共识,鉴于此情况,在水权制度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并且节约制度运行的成本。从北方的情况来看,应当规定更加严格的优先权顺序, 于南方而言,对于水污染的治理、水质的改善则是更加重要。
从澳大利亚来看,实施水改革之前与中国目前的水权市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相比较美国而言, 澳大利亚对永久性水权贸易给予更加严格的限制,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而对于同是发展中国家的智利而言,独立运作的水董事会和水权金融市场是其特色。对于水权“租借”,由于水量较小,时间较短,也不需要正式的协议和法律的约束,智利的水权金融市场更是比其他国家先行一步,可见,智利水权市场的实践更加灵活和务实,因此我们也可以推论,经济的发达程度并非水权市场的主要阻碍。
就我国水权制度的现状而言,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其方向,但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从这些水权市场运作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我国的水权市场也应该在政府加强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全过程控制,要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登记制度等来保障水权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有益用水的概念,大力培养水权交易咨询服务机构、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而水权金融市场则要等到水权市场成熟到一定阶段,取得一定经验后才可开放。
四、水权交易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除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外,法律尚无水权交易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律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以及国外先进国家的立法实践,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