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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必须以对河流的生态可持续性和对其它用户的影响最小为原则,生态和环境用水必须绝对地得到保证。对于永久交易,必须由买卖双方向州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评价报告,由专门的咨询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在媒体上发布水权永久转让的信息,最终由州水管理机构重新向买方颁发取水许可证,同时取消卖方的取水许可证。


  

  (三) 智利


  

  智利自从1981年重新修订《水法》以来,己经有了20多年水权交易的经验。智利在1981年的水法中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水使用权。智利在水权管理方面的特色是鼓励发展使用水市场,并成立了全国性质的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在各地具体由水用户协会负责实施。在某些管理条例的限制下,水权可以通过自由谈判的价格销售给任何人,在智利最频繁发生的是相邻用户之间的水“租借”,水量较小,时间也比较短,有时甚至是几个小时,因此也不需要正式的协议和法律的约束,但正式的水使用权的买卖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进行注册,在法律中规定水权以流量计量,但由于流量的变化性,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河流流量的份额定义水权。


  

  在智利,水权不仅可以买卖,而且还可以逐步作为抵押品和附属担保品,也就是说,不仅存在水权出让和转让市场,而且存在水权金融市场,用水户个人拥有的水权可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用于水利建设[6]。


  

  三、国外水权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世界各国在各自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用水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水权交易制度和水权市场。 通过以上内容,从总体上看,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水权市场的相同之处有:第一,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质,大部分国家把水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国家所有或各州的全体人民所有,关键的第一步是建立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可交易的水权制度或用水制度。第二,政府在水权市场的统一管理方面,是加强而不是削弱了管理的力度,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水权的初始分配、公共水权的管理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上,把那些竞争性水权交由市场调配。第三,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也是和整个国家综合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改革紧密相关的,它们相辅相成。如果不改革低效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水权市场的建立会受到种种限制,水权交易的潜在收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体现。第四,无论美国还是其他国家,为了培育、发展水市场,各国对水权的管理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水权制度。这些法律对水权的界定、分配、转让或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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