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运动式整治犯罪模式(简称运动式治罪),是指以“运动治理犯罪”为理念、以群体性犯罪治理运动为内容的犯罪治理运作形式和组合方式。
“运动”治国的传统在我国长期存在,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刻下了深深地烙印。“运动治理犯罪”属于“运动治理国家”观念的自然延伸和有机体现。我国的运动式治罪模式在实践中表现为由国家发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群体性犯罪治理活动,这种治理活动本质上属于一种运动,是一种以打击、控制、预防犯罪为内容的运动,是一种蕴涵社会治理、社会秩序完善意义的运动。运动式治罪发动的背景在于:犯罪率急剧增加、整体犯罪态势严峻、日常性治理不足以有效应对转型时期犯罪浪潮的挑战。可以说,运动式治罪模式是我国社会转型历史巨变时期的非常之举。运动式治罪的非常之处表现为在全国范围内,以“大会战”、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轰轰烈烈的非常规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对犯罪进行高强度、高效率、暴风骤雨式的整治。同时,运动式治罪在社会生活表层公开地以一种合法的暴力制约、压制了犯罪这种暴力。故此,它更易快速满足民众对于社会安全的心理需求,更易加强社会团结和稳定社会秩序。
所谓日常性治理模式,是指以对犯罪进行日常治理为理念,以国家和社会的正常机制打击、控制及预防犯罪为内容的犯罪治理运作形式和组合方式。
日常性治理属于国家和社会对待犯罪问题一般性和惯常性的应对方案。从内容上看,日常性治理中的治理方式涵盖广泛,包括直接反应和间接反应、司法反应和行政反应、官方反应和民间反应,并深入涉猎各种国家管理和社会自治活动。从主体上看,与运动式治罪不同,日常性治理中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程度和主体地位均有较大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手段上看,日常性治理的控制手段既包括共享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规范,也包括普遍、统一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纪律、道德、伦理、习惯、传统等),更包括推行上述价值观念、文化规范、行为规范的制度和组织。
总之,这两种治理模式共存于我国犯罪治理实践中,运动式治罪主要表现为以“严打”为代表的各种专项整治犯罪运动,日常性治理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家、社会的正常管理和自治活动对犯罪进行有条不紊、循规蹈矩的日常预防和控制。上述关于两种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构成了本文进行文化研究的理论前提和研讨基础。
二、视角与工具:文化和文化规范性
“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2]414本文将文化学的知识与方法引入到犯罪治理模式研究中,以文化为研究视角、以文化的规范性为分析工具,对运动式治罪和日常性治理进行文化规范性的反思与解读。
在文化哲学的立场上,“文化不是与经济、政治、科技、自然活动领域相并列的一个具体对象,而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影响人、制约人、左右人的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文化是历史积淀下来的被群体所共同遵循或认可的共同的行为模式。”[3]16在本质上看,“文化是人类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3]19而犯罪本质上是文化的一个侧面。正如严景耀先生所云:“为了了解犯罪我们必须了解发生犯罪的文化,反过来,犯罪的研究又帮助我们了解文化及其问题。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4]2-3故此,从文化视角出发考察犯罪治理模式,这是对犯罪治理模式最为深入和本质的体察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