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作者简介】
刘长秋,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
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
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
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