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研究主体选择什么样的研究项目、什么样的研究角度必然受其价值观的指导和束缚,但是收集资料并依据资料分析以得出资料本身的结论则应该排除研究主体自身的好恶,以获得关于问题的真实描述,犯罪现实常常与人们的主观愿望不一致。价值中立仅仅是在全面准确反映客体特征的阶段才有可能,才有意义,超出这一阶段比如对资料的结论的评价,就必须受价值观念的指导和束缚。如果联系“实事求是”这一哲学思想来理解价值中立,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价值中立就是实事求是地反映研究客体的特征。研究主体的客体化可以使得研究客体用最原本的方式显示其自身的过程与方向,这就增加了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体的客体化就意味着研究主体暂时被动地接受关于研究客体的反映并忠实地记录、描述这些反映。要做至这一点,研究主体在实地调查中必须使用客观、平和、中立的语言来表述其问题,以使得研究客体在最本来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些问题;而在资料分析中,研究主体则应“忘记”假设的值,而先获得客体本来的值。实现价值中立是困难的,但没有价值中立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学研究,所以唯其难而更应加倍努力而为之。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心理和生理诸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其存在具有社会必然性。法国犯罪学家乔治·比卡指出,“对于某一特定类型的社会,一个社会行为,当其产生于这种性质社会的普遍性之中,并与社会的发展同处于一个阶段时就是正常的。涂尔干的功绩在于他强调指出了犯罪行为是社会‘正常’运行的结果,犯罪行为不是一种病理现象,即偶然现象。”[30]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并从社会中不断吸收新的养分。[31]一定的社会条件必然与一定量和质的犯罪相联系,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就有一定的犯罪;犯罪的条件多了,犯罪也就多了;促使犯罪增加的条件没有了,增加了的犯罪就会降下来。犯罪现象存在发展的这些客观规律决定了犯罪研究中价值中立的可能与必要。实际上,价值中立的原则在犯罪学的研究中被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例如许多研究者在实地调查中十分注意避免用自己的好恶来影响调查对象的表现和行为,以真实地了解调查对象的情况并分析资料,从而敢于于推翻自己的假设而不是修改资料为自己的假设做注脚;对于就同一问题的不同的结论能够加以容纳。
在这种意义上,价值中立不等于排斥价值,而是表现为一种研究主体对事实的尊重,哪怕研究结果的得出否定了研究者的假设理论,或与其信守的价值观相悖。犯罪学坚持价值中立,绝不是以中立的面目出现,掩盖了犯罪学研究成果中隐含的文化观念和价值偏见。同时我们要注意,价值的涉入不同于“有色眼镜”,错误地价值观阻碍科学结论的得出,科学的价值指导有利于研究活动的有效开展。研究方法是科学理论发展的实质性前提。任何学科都有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研究方法,对于尚不成熟的学科而言,科学的研究方法尤显重要。在谈到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大意义时,巴甫洛夫曾言,随着研究法所作出的成就,便推动科学向前迈进。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便仿佛升高一级。因此,也就为我们开拓了更广阔的眼界,使我们能看到从前所看不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