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生活和人事制度变革使得以前长期固有的身份界限被迅速消解和打破。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法仍然沿袭了习惯思维和逻辑方式,许多犯罪主体的规定且不说其中的概念较为模糊,难以掌握,就其关系而言,也是相互交叉,经纬难辨,简直令人无所适从。根据有关专家的统计,在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而且对特殊主体身份的规定种类达70种之多,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就有32种不同的称谓。这些不同的、分类过于具体的称谓,不仅大大限制了犯罪构成的容量,而且由于分类的科学性、准确性上的问题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合理{16}。
目前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涉及三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三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从国家工作人员到准国家工作人员,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覆盖了刑法犯罪主体的全部。换言之,“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条件已经丧失了区分犯罪的意义。不如弃之而另寻更精准的表达方式。
其次,应放弃“计赃定罪”的数额论,将贿赂的范围扩展到包括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在内的一切利益,语词表达上可以借鉴《公约》的“ Undue Advantage”,或者美国刑法中“Anything ofValue”的概念。
《公约》的“Undue Advantage”“不正当好处”,体现了世界各国对于贿赂犯罪范围的共同思考和共同智慧,可以涵盖包括财物、物质性利益、非物质性利益等各种可能的形态。在美国联邦刑法中,用来指代贿赂的是报酬。报酬,指金钱、财产、服务或有价值的任何其他东西(Anything of Value),不一定都指金钱。
笔者比较关注美国的“Anything of Value”这个提法,并受到这个提法的启发。这个提法的精妙之处在于抛弃了任何可能被争议的词语(比如财产、物质、利益等等)而直接落到“thing”这个词上。“ thing”是什么?对应到中文中就是“东西”。在英文里可能找不到比“thing”涵盖面更大的词了,正如在汉语里也很难找到比“东西”涵盖面更大的词一样。但是,由于语言本身的差异性,“ thing”比“东西”涵盖面更大,比如,thing可以指一件事,一点都不牵强,但“东西”明显就不行。
而考虑到汉语的语言习惯,笔者更倾向于“好处”的提法,“好处”这个词比“东西”还要好,因为“好处”不仅包含了“东西”,而且还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其他可能成为贿赂指向的对象的不是“东西”的东西。
关于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和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等,前已论及,兹不赘述。
结语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中国反腐败刑事司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国在反腐败合作方面的国际标准,但必须看到,这只是一个最低标准。事实上,《公约》是一个“既不能再有所增加也不能再有所减少的微妙平衡的机制”{17},只是缔约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最低的一种法律标准{18}。但是《公约》体现了最高的一致性,可以说各国在最低标准上达成了最高的共识。而我们目前正在努力达到这个最低标准。由此可见,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任重道远。而唯有以先进而正确的观念为指引,刑事司法规范和技术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观念的力量大于规则和技术,观念的滞后制约规则和技术,同样,观念的解放必然带来规则和技术的进步。
【作者简介】
刘瑞平,单位为徐州师范大学。
【注释】之一: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之二:在芬兰,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低息贷款、免费旅行都可以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推荐也可视为受贿。芬兰中央银行行长有一次在公务接待中点了一道菜是鹅肝,传媒公布菜单后被指责“超标”,结果只能引咎辞职。之三:在芬兰,廉政文化建设方面堪称典范,廉政文化已经深入人心。年轻人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在接受礼品上,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根据物价指数该标准时有变动,超出标准的部分即使是食品也要上缴。之四:我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某个新年前夕给芬方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对他们一年来的支持和帮助略表感谢。结果,他们用自己的薪金买回了这些礼物(与此形成剧烈反差的是,我们还在争吵“收取了他人好处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到底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的问题)。之五:为防止公车私用,芬兰政府曾经专门设计了一套检控系统。这套装置是在公车上安装一个带双按钮的计程器和代码发射器,一个按钮刻着“公务”字样,另一个按钮刻着“私事”字样,用车时按下其中一个按钮,监控人员便可掌握该车辆所在的任何方位。如果监控人员发现按下的是“公务”按钮,而汽车实际上正驶向别墅区、百货商店或菜市场,便会马上用无线电话询问开车者。每隔一段时间,税务人员便会按核实了的中央监控资料,对公车私用的人进行收费或罚款。可是,这一举措实施近5年,却无一人被罚。鉴于公务员的自觉性,后来政府干脆拆除了这套电子监控系统(相比之下我们还在为“挪用公物是否构成犯罪”而争论,观念之落后可见一斑)。
之一:一位自称“二叔在中国驻芬兰大使馆工作”并因此有机会到芬兰(这本身可能就是个很好的廉政反例)的网友在其博客上撰文,也证实了前面说的大使馆茅台酒的事,并称是其“到达芬兰的当晚”其二叔亲口向他讲述的,内容与前述完全一致。该博主又写道:我去一家公立驾校学开车,在考驾照过程中,考官严肃认真,女教练不厌其烦地一遍又一遍地悉心指导。当我得到考官当场签发的“驾驶能力证书”,瞧着满脸汗水十分疲惫的教练时,我感动了,悄悄买了条漂亮的丝巾送给教练。教练婉言谢绝,并让我瞧证书下面的两行小字:“凡为方便获取驾照而直接或间接向考官送礼(现金或物品)者或意欲为之者,均收回证书;凡接受学员送礼(现金或物品)者,均视为受贿。”看完这段文字,我红着脸带着丝巾走了。之二: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而他们对价值较高还有细化的定义: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4美元(20欧元)左右。芬兰的物价水平较高,在一些餐馆里,一杯白开水可能都要5美元,这样看来就算餐馆里请公务员喝白开水,也要数一数能喝几杯。见中共合肥市纪委官方网站(《芬兰的廉洁何以能全球第一》http..//sajj. hefei. gov. cn/n1105/n32915/n234962/n238650/n2380397/n2380548/5638917.html)。之三:据统计,1985年至1992年间,芬兰只有25起贿赂案。参见上海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朱军.芬兰的廉政文化.http://www.justice.gov.cn/epublish/gb/paperl44/1/class0144000 03/hwz670615. htm)。
原文:The ultimate goal of establishing a 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 is to make corruption a “high risk” and “low return” undertaking. As such,the system is designed to prevent corruption from occurring in the first place ,rather than relying on penalties after the event. TI Source Book 2000-Con-fronting Corruption: The Elements of a 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 http://www. transparency. org/content/download/2439/14493/file/sourcebook. pdf. 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