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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 22 ┃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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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 ┃ ┃


  

  ┃ ┃ 制出版社,2002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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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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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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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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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学者的作品共计6部,同样多为部门法学作品。这时一步反映了90年代中后期部分法学发展的强劲势头。


  

  表4.5 1998~2007年间法学重要作品的引证影响排序(150—199次):域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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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序 ┃ 作 品 ┃引证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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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美]La Porta,Rafael,Law and Finance,Journal 0f Politieal Economy,1998(106)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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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译,法律出版社,2003 ┃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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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序 ┃ 作 品 ┃引证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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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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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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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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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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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法学的心智图式:主导作品


  

  一个国度的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构成了其法学心智的基本图式——我们据以筛选和整理经验事实从而认识、理解和建构这个世界的一般方式。[37]有什么样的心智图式,就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因此,追问“谁在影响中国法学心智”,考察构成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这些来源作品的基本结构,必将有助于整个民族的自我理解和自我反思。


  

  延续前文,我们首先来看法学主导作品所反映的法学心智图式。引证影响排序前50位的“法学著名作品”是这一心智图式的“认知内核”。由表格5.1可见,一方面,从法学部门的学术结构特点来看,与人文社科核心作品的整体特点一样,中国法学著名作品仍然表现为“外向型研究”。学者提出的“法学的视野还超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英美法、日本法等强势法学资源,延及罗马法、日耳曼法、德国法、拉丁法等资源”的研究情况,[38]已然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不同领域又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理论法学的“外向型研究”特点最为突出,并且主要是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39]部门法学看似表现为“内向型研究”,著名作品主要产自本国,特别是公法领域最为明显。但是细看这些中国学者的部门法学作品,实际上不少作品是以外国法原理或者比较法研究为主。仅从名称来看,就有5部以域外法律为研究题目;而从内容来看,多数作品(我自己的计算是接近1/3)都是“外向型研究”。即使是明确以“中国”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作品中,也有一些作品的主要内容其实是域外的部门法或者法理学原理。再者,一个不能忽略的影响是,大陆学界在改革之初所承继的台湾法学,通过向日本和德国的全盘学习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因此就研究对象来说,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法学著名作品实际上都是以“外向型研究”为主导。另一方面,从作品来源的法系区域来看,中国大陆学者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公法领域,其次是理论法学和私法领域。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影响则全部集中在私法领域。[40]英美法系的作品集中在理论法学,而对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领域影响很小。反之,欧陆法系的影响则主要集中于部门法学。[41]


  

  概而言之,构成中国法学心智图式中最重要的思想板块的,是英美法系学者的理论法学作品,中国大陆学者的公法作品,以及欧陆法系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私法作品。对中国人文社科核心作品的研究表明,中国的社会科学主要受到美国规范,而人文学科则大体取法德国。[42]与之对比,中国法学著名作品的基本特点,是总体呈外向型研究特点,具体表现为理论法学美国化和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德国化。


  

  表格5.1法学著名作品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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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域 ┃ 中国 ┃ 外国 ┃ ┃


  

  ┃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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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类 ┃ 大陆 ┃ 台湾 ┃ 英美 ┃ 欧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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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法学 ┃ 6 ┃ 0 ┃ 13 ┃ 3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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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 ┃ 公法 ┃ ┃ 11 ┃ ┃ 0 ┃ ┃ 2 ┃ ┃ ┃ ┃ 18 ┃


  

  ┃ ┃ ┃ 15 ┃ ┃ 2 ┃ ┃ 2 ┃ ┃ 9 ┃ ┃ 28 ┃ ┃


  

  ┃ 法学 ┃ 私法 ┃ ┃ 4 ┃ ┃ 0 ┃ ┃ 0 ┃ ┃ 4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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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 ┃ 2 ┃ 15 ┃ 12 ┃ ┃


  

  ┃ 总 计 ┃ ┃ ┃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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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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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而,将“法学著名作品”和“法学重要作品”合在一起(即本文所谓“法学主导作品”),可以进一步剖析中国法学心智的基本图式。由表格5.2可见,扩大了收录范围的法学主导作品的结构特点,与前述法学著名作品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就法学整体的学术结构而言,“外向型研究”的特点依旧明显,尤其是理论法学,域外作品已经是本土作品的4倍。而部门法学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虽然仍然表现为“内向型研究”,但是与法学著名作品的情形类似,实际上多数作品(我自己的计算是一半以上)都是外国法和比较法研究。因此就研究对象来说,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法学主导作品仍然是以“外向型研究”为主导。同时也应当看到,30年来的历时性发展表明,以中国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主导作品的数量和比例都在增加,特别是最后10年,已经达到了总数一半以上。另一方面,从作品来源的法系区域来看,中国大陆学者的影响仍然是主要集中于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影响仍然全部集中在私法领域。而英美法系的作品仍然集中在理论法学,而对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领域影响很小。反之,欧陆法系的影响则主要集中于部门法学。


  

  表格5.2中国法学主导作品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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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域 ┃ 中国 ┃ 外国 ┃ ┃


  

  ┃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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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类 ┃ 大陆 ┃ 台湾 ┃ 英美 ┃ 欧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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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法学 ┃ 8 ┃ 0 ┃ 21 ┃ 3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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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法 ┃ 部门 ┃ 18 ┃ ┃ 0 ┃ ┃ 2 ┃ ┃ 7 ┃ ┃ 27 ┃ ┃


  

  ┃ ┃ ┃ ┃ 27 ┃ ┃ 4 ┃ ┃ 3 ┃ ┃ 13 ┃ ┃ 47 ┃


  

  ┃ 私法 ┃ 法学 ┃ 9 ┃ ┃ 4 ┃ ┃ 1 ┃ ┃ 6 ┃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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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5 ┃ 4 ┃ 24 ┃ 16 ┃ ┃


  

  ┃ 总 计 ┃ ┃ ┃ ┃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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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9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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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而,表格5.3体现的各个学科主导作品的丰富性,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特点:异质性程度。具体说来,理论法学的域外理论来源最为丰富,中国之外,包含了4个国度,跨越了两大法系,因此异质性也最强。这种异质性尤其体现在法理学学科上,既反映了法理学界本身的视角多元和诸神之争,也构成了整个中国法学的一个症候: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和部门法学理论抽象提升为了本国的法理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和部门法理论在进入中国法学的同时也带人了各自的法理学传统,但是因此分立乃至分裂的中国部门法学却没有提升和形成统一的中国法理学传统。部门法学主导作品的构成特点同样由此可见一斑。行政法学的域外理论包含了美德日3国作者横跨两个法系的作品。而民商法学包含的德国和意大利学者的作品,[43]刑事法学包含的意大利和法国学者作品,则同属于罗马法传统,均出自欧陆法系。而诉讼法学的域外主导作者则均为欧陆法系的日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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