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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地位比较研究

  

  在政治引领下,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和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在同一时期进人我国,并在与我国传统义务文化契合的情况下,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在刑事责任的理论上迅速获得支配地位。由于本质主义思维方式注重结果而不关注过程,因此在我国刑事责任的存在是一个孤立的个体,其与犯罪几乎不存在实质上的联系,传统上认为的从罪到责再到刑的关系和过程实际上是空洞的,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在我国刑事责任理论中,刑事责任的内容并不具有一定的层次和过程性。基于刑事责任内容的空洞和理论地位的低下,有人提出以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从而提高刑事责任的地位。{17}152但刑罚本来就是负担刑事责任的形式而已,或者说二者在本质主义的思维下本就是表层与深层的关系而已,在刑事责任的内容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是无法提高刑事责任的地位的。因此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决定了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在犯罪构成重构的情况下,刑事责任的地位必须被重构。在思维方式的非本质主义视角的转向下,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也必须得到改变。


  

  我国刑事责任的地位如上而言是本质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其将刑事责任看作是一种结果,一个孤立的存在,而且不具有任何层次性结构,无法展现出可谴责性产生的过程。虽然理论界已经认识到刑事责任应具有比目前其在刑法中更为重要的地位,且为此也进行了相当的理论研究和努力,但效果甚微,刑事责任的内容仍显空洞,其根本原因在于受本质主义思维支配的刑事责任之结果的法律地位所导致。目前无论何种理论,在前提上都是把刑事责任看作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即使将刑事责任提高到与刑法基本理论并列高度的理论,也是将刑事责任视为犯罪的结果出发的。{1}100-101这样在形式上刑事责任的地位确有提高,但其内容仍和原来一样没有任何改变。因此,这种改变只是表层的,是没有根基的。如果将刑事责任单纯看作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无论怎样都不会改变刑事责任的弱势地位。这是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知识霸权主义和专制主义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要改变此点,必须改变刑事责任的弱势地位,必须改变对刑事责任的认识思路。


  

  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和我国传统群体认同义务本位的文化观是相契合的,其漠视组成整体的个体存在之特性使得其迅速被传统中国接受。本质主义思维下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承受惩罚、谴责此一结果的义务,故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概念虽有“责任”、“制裁”、“后果”等争议,但实质上都是一种义务而已,因此责任的内容意味着行为人接受惩罚的非难性结果,而不是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如果能够考虑到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意味着在责任中考虑不处罚行为人的可能性,因此责任应存在着出罪因素,这是符合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理念的,而本质主义思维赋予刑事责任结果的地位使其无法具有这一功能,故而要求责任的成立过程应在责任是否能够成立和是否不成立两个方向上进行。从此角度来看,本质主义下的刑事责任之结果地位也必须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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