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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

  

  这篇短短两页的报道对案情就说了这么几句,仔细读读结论,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有些自相矛盾?如果据以判决受害人死刑的纳粹法律无效,那为什么法官无罪告密者却有罪?他们不都一样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吗?因为那些法律是不道德的因而是无效的,所以他们致受害人死亡或监禁就是非法的,这是判决推理的关键环节。那法官脱罪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法官不能逃避司法职责,在纳粹统治下,如果他拒绝裁判,他甚至可能遭遇生命危险,即便他拒绝裁判,受害人同样难逃法外的厄运?如果是这样,那应该将法官定罪然后免责,而不是判决其无罪。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明显自相矛盾的判决?


  

  1958年,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的领袖哈特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对这个判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法院受到了拉德布鲁赫的影响。相应地,哈特提出了实证主义的解决方案:要么不要处罚这种行为,要么发布一个溯及既往的法令来惩治告密,“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 [5]129这就是哈特提出的所谓“告密者困境”。


  

  后来的调查证明,不是法院自相矛盾,而是这个报道弄错了。真实的情形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援引拉德布鲁赫公式或者类似的论证宣告纳粹法律无效,只是裁决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法院认为涉案的纳粹法律是邪恶的,尤其量刑过于严酷,绝大部分德国人都会认为这是恐怖的法律,“但是不能认定它们是违反自然法的法律”,法院认为军事法庭那位判处被告丈夫死刑的法官“是在其法律职责范围以内行事”,但判定被告非法剥夺了他人自由。{6}263


  

  这样看来,至少这是一个没有自相矛盾的判决,也没有受到拉德布鲁赫的影响。在拉德布鲁赫和哈特的争论中,很多隐含的政治历史背景决定了这并不是一场纯粹的法理学理论交锋,告密者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律和道德困境要远比哈特所陈述的复杂得多。回过头去看引发这场争论的那篇哈佛法律评论的案件摘要,其中指出:“这个案件是那些最早对这类问题适用德国法律的案件之一,大部分先前的案件都适用了盟军管制委员会关于惩治反人道罪的第10号法令(1945年12月20日)和第38号法令(1946年10月12日)……在美管区,德国法院已被禁止适用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法令。”{4}1006管制委员会的法令是战后制定的溯及既往的新法,要追诉战争期间的罪行,纳粹法的效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这些罪行在当时是合法的。而要解决这个问题,胜利者希望诉诸溯及既往的立法,德国人希望用自己的办法。实际上,就像富勒已经指出的,哈特的办法和拉德布鲁赫的办法并不像哈特说的差异那么大,它们其实很相似。{5}170一个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隐含的必然前提就是否决了前法的效力,只是回避了为什么否决前法效力的问题。看来哈特和拉德布鲁赫的这场争论,表面是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较量,背后还有胜利者和失败者法律话语权的较量。


  

  1945年的春天,二战的最后阶段,战斗开始在德国本土展开,普通的德国人才意识到这场战争对他们的残酷,关于奥斯威辛和其他集中营杀害了500万以上犹太人的消息,此前在德国一直是个模糊的流言。1945年4月,美军解放了柏林附近靠近魏玛市的布痕瓦尔德(Buchenwald)集中营,那里见到的惨象是骇人听闻的,为了帮助德国人相信这个事实,美军强令1200多名魏玛市民亲自到布痕瓦尔德来参观。随后发布的各种新闻消息,才让德国人相信那原来不是流言,那以前,大部分德国人只见到工厂里强迫做工的外国工人,但都习以为常也不觉得那有什么不对。而现在他们知道,纳粹的暴行已经使德国人在西方的文明世界沦为贱民,这个曾经孕育了席勒、康德、荷尔德林、歌德的以文明著称的民族,现在不可思议地变成了西方世界的野蛮人。[7]3-6到底应该拿德国人怎么办,同盟国内部起初并没有达成一致,“英国觉得,可能最好采用一个政治方案,即对纳粹头目进行快速军事审判,或者干脆枪决了事。英国主张,这将满足报复的需要,也没有贬低合法性(legality)的理想。一场壮观的审判,看上去就像是‘事先编排好的’( put-up job),这在英国一向不得人心。” {8} 139但是偏爱正当程序的美国人坚持要来一场审判,他们相信这对于德国的未来更有好处。由四个战胜国(美苏英法)法官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IMT , International MilitaryTribunal)起始就宣布,审判的目的不仅是要揭露纳粹罪行让罪犯受到惩罚,还要对德国公众进行教育。{9}17


  

  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开庭,1946年9月30日、10月1日宣判结束。纽伦堡审判是对主要战犯的罪行进行追诉,嗣后四国还要分别在各自占区进行后续审判。这些审判的法律基础是四国管制委员会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惩办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罪犯》的第10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0号法令”)。《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内容基本相同的第10号法令,其法律思想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在纽伦堡审判中充任首席检察官)的一份草案。{10}166-167对于德国人,纽伦堡审判是一场空前的耻辱,大部分人都认为坐在被告席上的纳粹精英是罪有应得,但他们不愿意相信这是德意志民族整体的罪行。在很多德国人看来,这不是“正义的胜利”(Triumph of Justice),而是“胜利者的正义”( Victors'' Justice )。围绕着法庭的组成、审判程序和最为根本的法律依据问题,德国法学界及舆论提出了诸多质疑:(1)法庭的检察官、法官同时也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起草者,也就是纽伦堡审判的立法者,这违背了分权原则;(2)法庭的管辖权没有充分依据,完全由战胜国的法官组成,没有来自中立国(比如瑞士和葡萄牙)的法官,也没有德国法官;(3)对反人道罪的定义过窄,仅限于1939年战争爆发以后,而且法庭只注意纳粹对外国人的犯罪。根据反人道罪的定义,纳粹政府对德国人民所犯的罪行(1939年前后)都不受追诉,判决中几乎没有提到纳粹对德国持不同政见者的迫害、对残障儿童的“安乐死”措施等暴行;(4)“你也一样”抗辩(to quoque de-fence)在审判中被拒绝,法庭拒绝接受盟军也犯了类似罪行的证据;(5)反人道罪和战争罪都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新创的罪名,这违背了不得溯及既往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德国人认为依据德国法律中谋杀、人身伤害、盗窃、剥夺自由这些既有罪名就可以对战犯进行追诉,不必诉诸反人道罪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新罪名。另外,战争构成犯罪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先例。{11}8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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