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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政府责任

  

  (二)制度建设层面


  

  在制度层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经费支持力度。司法活动是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活动,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因而政府有责任为司法活动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为克服目前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不足,以及地方政府以经费拨付为诱饵引导法院违法判案等问题,建议国务院在统一预算经费以后,将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与划拨权赋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级拨付经费,实现司法经费管理的自治。政府还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的力度,增加财政支付的金额。


  

  第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有些法律制度行政性很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不太适宜。因而,政府应当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以便于了解司法部门的制度需求,根据需要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目前急需建立的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证人保护制度。如前述,我国对证人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乏具体保护措施的规定,而这些措施行政性强,涉及面广,超出了诉讼法和证据法立法所能涵盖的内容范围。因而建议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对于这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加以规定,形成制度,从而保障诉讼法中的证人保护条款能够得以落实。我国政府可以参考法治发达国家关于证人迁居、保护性监禁等相关的制度建设经验,从适用的对象范围、程序、具体措施等方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措施。


  

  (2)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在不能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补偿时,由国家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安抚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政府责任的制度为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法律所认可。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饰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规定,当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或者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时,缔约国应致力于向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以及由于这种受害情况造成死亡或身心残障的受害者的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补偿:鼓励创立、加强、扩展国家的、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被害人补偿基金等等。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主要依赖于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沟通,通过民政部门获得救助;二是通过社会捐助和相应的救助基金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由于这两种解决办法都没有纳入立法,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因此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我国政府应当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从给予补偿的被害人的范围、适用条件、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方面对被害人补偿活动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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