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主要是省、县、乡三级体制。目前的市管县的格局是1982年开始的,从那时起我国大多数地方取消了过去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的地区(专区)体制,实行市管县。市管县的体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确实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暴露出其严重的弊端。由于地级市自身实力不够强大,不仅无法拉动县域经济,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与县争利的现象,事实上成为县域经济的“抽水机”。可见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不是权益之计,而是一项战略性的方针政策,必须稳步推进。
一是扩大中央对省级的直管面,改革省级机构。要在全国普遍实行“省直管县”,除了向县级放权,还要增强省级政府管理能力。具体讲,就是要缩小省级政府辖区和增加省级政府数量。
二是改革市级政府机构,逐步取消市管县。
三是分类推进,梯次展开,逐步实现省直接管县。由于各省情况不同,不能搞全国“一刀切”。以省为单位实施可以便于运作。
第三,建立、健全县级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机制,夯实组织基础。建设县级服务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没有这些创新、没有完善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就不可能实现。根据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关键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建立、健全县级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机制。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当前,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必须完善行政决策体制和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群众参与度;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创新民意表达及调解机制。要协调好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创新民意表达机制。另外,还要加快对社会矛盾调解的工作机制建设。
三是健全、完善组织运行机制。所谓运行机制,包括三类:基本职能实现机制、保障机制和发展机制。政府的实际运作,是“硬”的结构性整合,通过“软”的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目前我们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四种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回应机制、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公共服务监管机制、公共服务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