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升对司法机关的评价
在诉讼中,公正的程序之运作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权威。公正的司法程序将司法裁判的作出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参与机制使得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这样,程序的公正进行使得司法的权威感得以向世人昭示。当法律的权威通过公正的程序得以展现后,当事人就自然有这么一种印象和感觉,即法律当局是一个遵守公正程序的当局,它也在认真地守法和执法,因而提高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评价。
美国学者于1987年通过大量的实验和调研发现:当事人及社会一般民众对法律制度的满意度和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感受,与法律程序的公平性息息相关。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强烈地影响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感受。而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高度评价又反过来影响了对法律的服从。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使用了不公正的法律程序,那么公民将会看到对服从法律的一种侵蚀。而程序不公正的经验比率将会侵蚀服从法律的义务。[12]这也就是说,法律当局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公正促进了公民自动守法。[13]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心理具有能动性,而不是单纯消极、被动地反映现实。人的心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他实践活动有巨大的指导和调节作用。正是程序公正促使人们在心理上提高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评价,从而也对人们的行为即遵守法律产生了积极效应。在此项研究之前,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普遍认为,人们遵守法律是受到自利的驱使,即人们的守法动机来自于对不利或惩罚的恐惧。但是,此项研究告诉我们,重典本身并不能激发守法动机,而正当程序对于形成民众对当局的信任进而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却具有重大作用。如果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让人们感到他不能做到程序正当,人们对司法必然不能心服口服,从而也不会自愿积极守法。在这一点上,司法当局的程序正当以及遵守程序法,极大地影响了公民遵守法律的动机。英国学者阿蒂亚就认为,对法律的遵守来自于法律的说服力。所有的社会都依赖于公民自愿地遵守对其不利的法律。当他们看到其他人大体上也这样做或在必要时被迫这样做而感到满意时,大多数公民就养成了遵守法律的风俗和习惯。但如果一位公民看到其他人并不遵守对其不利的法律,他自己遵守法律的习惯即可能迅速化为乌有{8}(P.5)。这样,法律当局所实施的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也就不再拘泥于个案,而是对公民遵守法律的社会整体状况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三、刑事程序公正重要性的心理学限度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程序公正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关于程序公正能够规范权力的运作,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提升他们的道德主体地位等重要功能,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这里不再赘述。但需要看到的是,由于程序公正的日趋重要,一种新的程序至上的观念逐渐弥撒,导致了实体正义的重要性被淡化甚至被虚无。一些英美学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程序的公正能够直接推出实体的公正。如在英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颇具影响力的达夫教授就认为:“在审判程序中,即使一个无辜者被错误定罪,也只是一种行政错误上的牺牲者,但不是不正义。因为这是一个在预防犯罪的成本——效率被正当化的体制中遭受的必要代价。……如果审判程序是合理的,那么他就没有遭受到不正义。”[14]我国一些学者也持相似的观点,认为程序公正具有使结果正当化的重要功能,因此只要坚持了程序正义,那么无论结果是什么都符合正义原则,因此判定一项裁决为当事人接受与否的关键指标就在于程序公正与否。应当说,对于我国这样缺少程序法治传统的国家,上述论述提升了程序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警醒作用。但问题是,当程序公正“登堂入室”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理念时,人们是否还应当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持有一份应有的保留态度?笔者认为,至少从心理学角度而言,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是有一定限度的,它无法成为使结果具有正当性的惟一因素,也不应成为判定一项裁决为当事人接受的惟一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