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说明上述程序,以1996年的印度药品案为例。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如果有的成员还没有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提供产品专利的保护,应当制定相应措施,让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这通常被称为“信箱”(mailbox)制度。这不仅与日后专利审查的新颖性有关,而且还与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行政保护有关。印度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时没有提供对于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产品专利保护,应当提供“信箱”保护。虽然印度政府发布了相关的行政命令,但有关的法案在国会讨论时遭到否决。这样,印度的法律制度就与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不符,影响了药品和农业化学品发明人的利益。
1996年7月,美国就印度没有履行“信箱”制度而在世界贸易组织发起争端解决程序,要求与印度磋商。由于磋商未达成协议,美国于1996年11月将有关争端提交专家小组。1997年9月,专家小组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定。印度不服裁定,于1997年10月提起上诉。到了当年12月,上诉机构肯定了专家小组所有的针对印度的主要裁定。随后,印度在1998年2月表示,愿意在合理长的时间里遵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到了1999年3月,印度终于修改专利法,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信箱”制度。
应该说,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方面,印度药品案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争端解决案件。争议的双方不仅走完了磋商、专家小组裁定和上诉机构裁定的程序,而且圆满解决了相关的争端。正如有关资料所显示的那样,印度最终回到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
根据统计,截至2006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共处理了341件争端解决案件。其中,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争端案件25件,占整个争端解决案件的7·3%。又据统计,这25个争端解决案件,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其中,发达国家诉发达国家的17件,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的有7件,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1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25个争端解决案件中,由美国发起的(不包括美国参与的)为14件,超过了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案件的50%。另外,就25个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案件的结果来看,在磋商阶段就获得解决的有13件;专家小组作出裁定的9件,上诉机构作出裁定的3件;没有任何进展的3件。[11]
根据以上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就知识产权协议的争端案件来看,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显示了发达国家利用争端解决程序,以获取更多的贸易利益。当然,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争端案件也会不断增多。例如,美国2007年4月在世界贸易组织发起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案件,主要是针对盗版问题。但在今后,还有可能针对假冒和其他问题,发起有关的争端解决案件。对此,我们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平常的心态应对相关的争端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