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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

  

  2.受害人权益优先保护。随着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民法越来越注重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在侵权法领域,诸如过错客观化、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等,都是基于“受害者往往是弱者”的基本认识。被监护人是人类最大的弱者,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受害人”,其法律价值理所当然。[12]


  

  3.家庭成员权利平等。《联合国宪章》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则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国外民法对完善我国民法人身监护全面赔偿责任的启迪


  

  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被监护人损害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各国监护法公认的原则。


  

  1.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1833条规定监护人的责任:(1)监护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就因违反义务而发生的损害向被监护人负责任。监护监督人亦同。(2)二人以上一同就损害负责任的,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13]


  

  2.善良父母注意义务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第382条规定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的责任:监护人在管理未成年人财产时应当尽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监护人对因违背监护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14]


  

  综上。我国民法人身监护责任制度,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应当充实以下内容。1.家庭成员享有法律权利平等。2.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均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考虑”为原则。3.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尽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4.父亲、母亲及其他任何亲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中,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或者导致被监护人非正常死亡的,其法律责任一律不得豁免。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中,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或.者导致被监护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根据违反义务所发生的损害程度,向被监护人、其他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两人以上监护人共同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承担连带民事责任。6.建筑物因管理不当致人死亡.该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与监护人在履职中致被监护人非正常死亡的人身监护责任引起侵权请求权竞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请求权行使。7.人身监护民事责任,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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