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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

  

  三、《民法通则》人身监护适用全面赔偿责任的法理思考


  

  监护关系并有私法及公法的性质。[2]监护制度自罗马法起源至今,已经从一种以宗族制和家长制为基础的“支配权”,演变为一种以立法公法化、社会化为基础的一种“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职责”。[3]此种立法及司法走向决定了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应当适用全面赔偿责任。


  

  (一)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系人身监护全面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2条提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该建议稿认为,法律保护民事权利是基本原则,只有当民事权利的法定限制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例外;民事权利的法定限制条件只对财产权利有效,对人身权利,民法不能规定任何限制条件。[4]这就从理论上可以推导出人身监护全面赔偿责任的命题。自然,相对于监护人是全面赔偿责任,相对于司法活动是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


  

  (二)请求权竞合与固有侵害说原理系人身监护全面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在法律上,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各项权利相互冲突的现象。[5]用民法大师史尚宽的话说,就是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两个以上之请求权之状态,谓之请求权之并存或竞合。[6]请求权竞合是指基于一个法律事实产生数个请求权,该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是数个请求权的内容相互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的请求权并和现象。[7]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认为,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可以主张一个请求权,不得重复或者同时主张复数的请求权。但是,为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相互影响。在主张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时,可以适用契约法上的有关规定,依此类推。[8]由请求权竞合说推导,建筑物因管理不当致人死亡,该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与监护人在履职中致被监护人非正常死亡的人身监护责任引起的侵权请求权可以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请求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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