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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刑法之从宽原则

  

  我国少年现行刑事法律借鉴了联合国少年刑法的规则,最主要根据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制定出了中国特色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根本性少年刑事政策,也可谓为我国特色的少年刑法制度的最根本性原则。当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和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世界三大公害之时,如何教育、惩罚和保护青少年问题日渐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究竟少年刑法原则有哪些原则.实践部门、理论部门一些学者对少年刑法原则都提出不同论点和不同的原则。[2]根据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形成中国特色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根本性少年刑事政策.笔者从突破刑法古典学派行为本位的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刑事人类学派的“犯罪人”思想.提出少年刑法原则有三:“一、从宽原则(禁止死刑原则);二、利益


  

  上述原则内涵为:首先,从宽原则内涵是当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达成刑法刑罚的程度时,国家行使惩罚权时在实体法定罪、量刑时始终贯彻从轻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整个过程中贯彻以预防、矫治为根本目的原则。禁止适用死刑既是国际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得到立法和司法已完全认可的基本原则,对生命的尊重是少年司法的基础。这是保护未成人的基本前提,实际上也包含在从宽原则中。从宽原则实际上修正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实施救济行为时应贯彻最大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则,同时平衡考虑被害人和社会利益.这就是利益衡平保护原则,该原则实际上融合和接纳相称原则、保护优先、全面保护原则、司法保护最大化原则。最后.非刑原则的内涵是对于未成年人尽量不要运用司法手段。对于未成年人事件的处理,尤其不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可以采取保护等手段.比如非刑罚方法等。该原则实际上融合和接纳了刑法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社区矫正原则等原则。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主要论述从宽原则。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方面从宽原则的体现


  

  (一)少年犯罪构成严格性体现从宽原则


  

  一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定罪按照犯罪构成标准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比成年人犯罪构成标准要严格,采取概括与列举方法之外,还附加排除性规定予以界定。


  

  1.少年犯罪的主体。要求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排除精神病等其他限制责任能力因数,实施了严重或较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14—18周岁之间的少年。特殊罪种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其法定要求的主体为14—16周岁之间的少年。这也是少年犯罪之所以区别于成人犯罪的重要区别。2.少年犯罪的主观罪过方面。也就是少年成立犯罪所应当具备主观罪错,即犯罪少年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具备的心理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方面罪过。年龄在14—16周岁之间的少年犯罪.主观罪过方面为故意,过失当然不能构成犯罪。16—18周岁之问少年犯罪的主观罪过方面,故意、过失二种罪过均可。3.少年犯罪客体。通常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但被少年较为严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般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6周岁以上少年危害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14—16周岁之间的少年侵犯的客体仅仅限于生命健康权、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四大类社会关系。4.少年犯罪客观表现方面。也就是即少年犯罪行为,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基于主观罪过造成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3]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结果必须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而且这种严重性一般要较成年人危害行为要大,才能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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