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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

  

  在侵权法中,试图做一个一劳永逸的列举是不可能的,但是,侵权法一般条款可以就上述的典型合法利益予以列举。此外,这种列举在具体类型上也不宜过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要由法官根据现实的发展需要予以确定。但由于合法利益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权利从而受到一般的保护,如果对合法利益保护范围过宽,将会对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作出过度的限制,不利于保障人们基本的行为自由和正常的交往,因此对合法利益保护的范围应当给予必要的限制,从而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和安全。这种限制主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观要件上的限制,即对合法利益的侵害必须是基于故意且违背善良风俗,单纯的过失不应当获得补救。因为合法利益与法律已经类型化的权利不同,法定权利类型化本身可以起到一种公示的效果,人们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到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即使基于过失造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也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尚没有形成为权利的利益,常常是在发生纠纷以后,由法官事后来判断的,因此,如果对这种侵害合法利益的行为没有限制,那么,人们就不知道其实施某种行为是否会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就必然会妨碍人们的行为自由。所以,只有在故意侵害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62]二是有必要在类型化的侵权行为中对侵害合法利益的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明确。尽管在法律上对于因果关系的产生很难作出明确界定,但对于各种侵害合法权益的特殊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免责条件予以规定,仍然是必要的,这将会使人们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无须负责。因为将利益上升为权利,将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尤其是会增加社会一般人的义务负担。比如,确认居民享有环境利益,并使这种利益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就需要明确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什么,谁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不明确,而盲目扩张利益保护的范围,就会扩大相对人的负担。例如,在日本,判例中出现了防止烟雾打扰权,许多学者认为,确认这种权利之后,原来的道德以及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等解决方法,就要离开当事人的自治领域,只能通过法院来对这些权利义务进行判断。[63]这就可能会不合理地加重义务人的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在一般条款的规定中,我国侵权法关于合法利益的保护可以以”故意或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加以限制。


  

  总结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私权保障法,其发展代表了未来民法发展的方向。但最大限度发挥其私权保障功能,需要首先明确界定其保护的范围。在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可以表述为:”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故意或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张新宝:《侵权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石佳友:《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参见石佳友:《比较法视野下的侵权法一般条款》,载《审判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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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德国学者认为德国侵权法的基础也在于“不得伤害他人”这一原则。Picker, JZ 1987, 1041, S. 1047 ff.相关介绍见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Clarendon Press, 1996, pp.1040-1041.
参见周友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载《法学》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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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第1382条使用的是“过错”,但就其与第1383条的关系来看,应当是指“故意”。参见Jaoques Flour, Jean-Luc Albert, and ericSavaux, Les Obligations, vol II-Le fait juridique (10e ed.),2003, 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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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冯·巴尔:《欧洲侵权法原则》(上册),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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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第22页。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
See note,p.1008
载FS Larenz, 1983,第27、35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同注,第45页。
同注,第22页。
同注,第101页。
参见许德风:《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与信赖责任》,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同注
同注,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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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ziol,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Text and Conmwntary, Vienna: Springei,2005, p.191.
“动态系统论”由奥地利的Walter Wilburg首创,其基本观点是:调整特定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含诸多构成要素,但具体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相应规范所需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强度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调整各个具体关系的规范要素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参见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有关法评价及方法的绪论性考察》,解亘译,载《民商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See note,p.6.
同注,第34页。
See note,p.24.
Remy Cabrillac:《论损害》,载《2008年苏州侵权法改革国际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年(未刊稿),第21页。
同注,第21页。
参见刘勇:《侵权法上之损害》,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号,第106页。
See note,p.24.
参见约翰·G·弗莱米:《关于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思考: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吕琳等译,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4页。
Weir, in Zweigert et al.,An l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Vol. H, 1977, p.283.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6, p.906.
Henri and Leon Mazeaud,Jean Mazeaud, and Francois Chabas, Lecons de droit civil, vol II/1: Obligations, lheorie generale (9th ed.,1998),no.404
H. Koziol edited, Unifimtion of Tort Law: Wrongfulness (Kluwei, 1998), p.25.转引自毛罗·布萨尼等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许德风:《论法人侵权—以企业法为中心》,载《清华法学》(第十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70页;《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参见石佳友:《法国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同注,第186页。
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O00 年版,第448页。
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北,自版,1992年版,第61页。
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0页;朱晓哲:《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台北,自版,1998年版,第198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See note,p.1016.
同注
参见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同注,第120页。
See note,p.1007.
同注
1986年2月《民法通则》(草案)(修订稿)第104条第2款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式颁布的《民法通则》删去了“权利”二字。
同注,第13页。
参见李昊:《论侵权法对一般财产利益的保护》,载《民商法论丛》(第4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Robbey Bernstein认为,“纯经济损失,就是指除了因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的损失”。该定义被认为是比较经典的定义。See Robbey Bernstein, Economic Loss, London: Sweet & Maxwell Limited, 1998, p.2.
参见D. W. Robertson:《义务的新领域·纯粹经济损害》,刘慧译,载《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1期。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与第823条第1款的区别正是在于主观上要求加害人必须故意(intention)且悖于善良风俗(contra bonosmores)。详细论述参见B. S. markesinis, German Law of Torts:A Comparative Treatise, Oxford:Hart Publishing, 2003, p.43.
松尾弘:《民法的体系》(第四版),应庆义塾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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