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强调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有其特殊性,有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认为如果知识产权人无法维持价格水准,则无法确保其向被许可人回收应有的报酬;如果法律不允许其在许可协议内实施价格限制,则知识产权人根本不愿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17]实践中也曾有判决认为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可以保护许可人的投资免受竞争之损害,鼓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生产产品。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未能就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合理性达成共识,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均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持基本一致的否定态度。美国虽然曾有个别判例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认可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18]但法律的基本态度是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是本身违法的。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所颁布的《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托拉斯指南》,均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委员会以及其所颁布的技术转移协议指南,也都认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没有进行合理性分析的必要。日本也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价格限制规定为违反《禁止垄断法》的不公正交易行为,只对出口价格限制作出了例外规定。
(四)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领域限制及其认定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使用领域限制,是指知识产权许可人就某种可以在不同领域中分别使用的知识产权,要求被许可人只能在特定领域中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有时在多个使用领域中都具有商业价值,如一种专利药物在对人和动物的治疗中都有效果,该专利技术可以用来制造人用药品,也可以用来制造兽用药品,当专利人许可该专利技术时,要求被许可人某甲只能在人用药品领域使用,被许可人某乙只能在兽用药品领域中使用,此时,该专利权许可人的行为即属使用领域限制行为。使用领域限制是许可贸易中最普遍的限制行为之一,其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可能具有积极的影响。对于许可人来说,使用领域限制,可以使其以独占的方式在每个使用领域充分实现被许可项目的市场价值,并可促使各领域中具有独占性的被许可企业积极投资,获取授权,并承担相应风险。当一项知识产权在许多领域都有应用时,其在每一个领域中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允许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使用限制,使许可人可以在不同的使用领域分别与被许可人商定使用费,可以分别选择合适的许可方并索取适当的价格。许可人可以由此得到充分、快速的回报,从而刺激其不断进行创新。就被许可人而言,知识产权在不同使用领域的开发往往需要不同的技术、厂房、设备、专门知识、人员销售技巧及组织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制在特定领域,被许可人只需购买他在该领域中需要的知识产权和相应设备,不但可以减少支出,而且通过授予其在该领域的独占权,可以促使其在该领域投资和使用技术,有利于技术的应用和开发。
由于使用领域限制主要是阻止许可项目本身的竞争,被许可人之间通常是不同领域的非竞争对手,因而使用领域限制多具有垂直性特征,属于垂直非价格限制,一般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对其违法与否予以判断。如果许可人将某一领域独占许可给某一被许可人,这种独占性的使用领域限制,会阻止他人进人该领域的市场,从而产生一定的限制竞争作用。但该限制作用仅限于品牌之内,它有可能极大地增强品牌之间的竞争。然而,如果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具有市场支配力,则有可能使这种品牌之间的竞争不复存在或被严重弱化。因此,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独占性使用领域限制会更多地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并且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而不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使用领域限制通常是合法的。值得注意的是,当使用领域限制具有横向限制效果时,则应当受到审查,如果使用领域限制被用作在竞争者之间分割市场或建立卡特尔的工具时,它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五)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地域限制及其认定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地域限制,是指知识产权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只能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实施被许可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划定被许可人实施该知识产权不得进人的地域。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地域限制是一种常规的限制性行为,其本身也是知识产权效力的一部分。在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地域限制,是知识产权人的固有性权利。一个许可人可能在他不愿意或不能开发的地区授权一项独占性许可,这一方法既可使许可人获得使用费收人,又可使被许可人愿意承受投产的成本和风险,还可使知识产权中包含的新技术发挥更为广泛的社会效用。但几乎所有的地域限制都是对竞争的限制,它经常与独占性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地域限制对竞争的损害是很明显的,因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一般地,许可贸易中的地域限制在形式上是垂直的,它是由许可人在生产分配的不同层次上对一个或更多的被许可人实行的限制,这种垂直性特点决定了地域限制一般是相对无害,并有利于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但当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地域限制被用来使许可人获得地区垄断或者协助被许可人之间建立卡特尔或者被用来当作固定价格的工具从而破坏竞争时,其就构成违法。地域限制的反垄断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判断地域限制是垂直的还是水平的。如果是垂直的,则使用合理性原则分析,其结果很可能是合法的。如果是水平的,则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结果很可能是违法的。水平分割市场即使在许可范围内完成,也比限定价格更加有害,因为它取消了分割地区的所有竞争,而不仅仅是价格竞争。[19](2)判断是否控制价格。价格自由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如果地域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产品的价格,那么,无论是水平效果,还是垂直效果,都将被认定为非法。(3)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垂直非价格限制一个重要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够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如果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具有市场支配力,那么,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将不能成立,这种地域限制的合理性就不复存在。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如果在知识产权许可中实施独占性地域限制,将会构成违法。反之,不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如果实施同类行为,则有可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