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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

  

  其三,不能认为刑法224条之一与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第192条、规定普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进而对以传销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适用特别法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一方面,倘若认为刑法192条是普通法条、刑法224条之一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上所述,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那么,能否认为刑法224条之一是普通条款、第192条是特别条款,进而适用刑法192条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刑法192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并无手段限制,而刑法224条将诈骗的手段限制为传销方式,故不可能认为刑法192条刑法224条之一的特别条款。[9]概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就必须认为刑法224条之一与刑法192条之间不具有特别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集资诈骗行为。


  

  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也可能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认为刑法224条之一处罚的是特别的诈骗行为,亦即刑法224条之一与刑法266条是特别关系,那么,根据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刑法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以传销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可能从一重罪处罚。可是,普通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这便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易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也必须认为刑法224条之一与刑法266条之间不具有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诈骗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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