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邻里纠纷”不是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是以熟人社会为情理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目的、以直接关联性为教义学特征的法律概念
按照云南高院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改判死缓,显然不是仅仅在宏观上抽象地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而是依据对于“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一个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而做出的从轻选择。[4]这个涉及到“邻里纠纷”的死刑政策,来自于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规定以下简称“邻里纠纷”)按照法院判决书的认定,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属于邻里纠纷而且之前存在感情纠纷,又有自首情节,于是二审根据《纪要》的规定精神对李昌奎判处死缓。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纪要》中所规定的“邻里纠纷”?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件中适用该规定是否合适?
1.“熟人社会”背景下的“邻里纠纷”:一般预防作用有限
首先应肯定的是,这一规定并非如某些媒体所报道的那样,与公众舆论的情理之间存在尖锐的对立;相反,这恰恰是一项基于中国社会现实的、具有充分情理基础和法理内涵的政策。必须注意到这项刑事司法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稳定”,因此,理解“邻里纠纷”的出发点就是,这种纠纷主要是在农村中发生的邻里纠纷。《纪要》对此作了明确说明,“农民间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农村中农民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治安形势的走向。”因此,《纪要》出台的大背景是中国社会现阶段存在而且将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那么,农村发生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到底有何不同于其他杀人案件的特点?为什么对于发生在农村的由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
这首先涉及到对“农村”的理解,不仅是一个地域性和空间性的概念,其中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治理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多方面的要素。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将农村界定为“熟人社会”,由此与作为“陌生人社会”的城市相区分。[5]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熟悉关系。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这种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具体生活世界都很小。在这样的生活世界中,人们的关系,总是非常密切的,且是多维度的。[6]例如,李昌奎案件中,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与被害人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就是堂姊妹,两家是亲戚关系。[7]人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左邻右舍、乡里乡亲,“每个孩子都是在别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8]这种环境中的人,不可能对这个熟人网络滋生出整体性的仇恨,这种环境中出现的杀人事件,一定是在特定的个体或家庭之间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发生,而不可能威胁到这个社区网络里的其他特定的熟人。因此,在农村可能会发生大量的杀人事件,但是极少会发生能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杀人事件。人们会被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杀人行为震惊,也会感到难以理解,[9]但是由于无论是行为人还是被害人,以及引起杀人事件的缘由,在这个熟人社区中,都是特定和反常的,因而不会对整个社区治安的状况产生多大动摇,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恐慌和不安的心理。在这种情形下,人们主要关心的,仅仅是法律怎 么惩罚这个人(特殊预防或报应),但并不太关心这种惩罚是否会对社区里的其他人产生规训效果(积极的一般预防)或威慑效应(消极的一般预防)。
只有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澄清这一点,才能理解《纪要》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熟人社会)引发的杀人案件与其他发生在社会上(陌生人社会)的杀人案件相区分的意义。一方面,只有跳出地域和物理空间的狭隘角度去理解“邻里”,才能将那些虽然在地理位置上属于“邻里”但是纠纷双方实际上属于陌生人关系的纠纷,排除出“邻里纠纷”的范围。例如,在很多大城市的小区中,人们虽然比邻而居,但却互不认识,从不往来。这种情况下双方偶遇后发生口角,一方将另一方杀害,就不适用“邻里纠纷”。另一方面,只有从“熟人社会”的角度来把握《纪要》的精神,才能进一步理解为何近年来法院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适用范围,开始逐渐从农村扩展到城市,从婚姻、家庭、邻里进一步扩展到恋人、同事和朋友之间。[10]因为在本质上,这一类关系都是属于特定范围内的“熟人”关系,发生在这种小范围的熟人社会中的杀人案件,与那些发生在陌生人社会中的针对不特定的陌生人实施的杀人行为相比,后者显然会给一般的社会公众带来远为剧烈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感,严重威胁和损害社会治安与稳定,因此,对其在死刑政策上从重处罚,显然是由于后者比前者更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