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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生态化论纲

  

  (二)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与民主宪政格局的生态平衡


  

  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人民主权,即公民个人在自愿联合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推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由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机关来管理公共事务的政体形式。民主政治是多数人的政治。历史证明单纯的民主政治并不是有利无害的,因为多数人也可能产生暴政,从而压迫与剥削少数人。如何防止在实行多数人统治时不至于损害到少数人的利益,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都得到吸取与采纳,这是宪政需要解决的问题。宪政即限政,也就是限制权力的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既要厘清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边界,也要解决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边界问题,即通过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来实现权力的公共管理职能并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充分实现的制度体系。因为“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好自己。”[5]纵观世界,但凡采用现代民主宪政模式的国家,其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也都大同小异。着实因为各国刑事诉讼都为公平解决主权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严重争端而设,本着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与有效辩护等原则来构建刑事诉讼合理结构并科学定位刑事诉讼功能,从而形成裁判者中立裁判,控辩双方平等理性对抗的三角诉讼构造。基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处于被指控的被动与弱势地位,宪法与法律应赋予其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防御权利。这种对抗式的诉讼结构及运行机制与民主宪政体制有着密切的共生关系。民主宪政体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民权利的充分尊重体现于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性关怀、人格尊重与权利保护等周密制度安排,其权力制衡理念体现于刑事诉讼中的裁判与控诉的分离与制衡构造。实际上,刑事诉讼是国家政治敏感的检测器与风向标,特定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理念必然反映在相应的刑事诉讼结构与程序安排上面。拉德布鲁赫早就指出,“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6]在全球范围内的政治民主化浪潮影响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然发生相应的调整,从诉讼目的、诉讼理念到诉讼基本制度都必然反映现代民主政治要求,而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改革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构造正是对民主宪政发展趋势的深刻回应。刑事诉讼程序既要体现国家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又要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这种平等的对话机制就是民主宪政在刑事诉讼中的集中反映与深刻体现。随着世界各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刑事程序趋同化发展趋势也十分明显。“实际上,二战以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直都在相互吸收、相互接近,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而且近年来这种趋势有增无减。”[7]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逐步融合的典型表征在于通过各自不同路径的持续改革以实现其共同目标。全球范围内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不仅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更是政治民主化的深刻体现,这反映了刑事诉讼趋同化与政治民主化的生态平衡关系。


  

  (三)现代刑事诉讼功能与基本人权保护机制的生态平衡


  

  现代刑事诉讼认为人类社会主体的多元化与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利益冲突产生的极大可能性,从而决定了冲突解决机制的存在必然性与价值合理性。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理所应当体现理性对话与平等协商的基本品质。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与管理者,代表全体公民对犯罪行使追诉、审判与惩罚之责任,但国家本身所具有的强大力量足以将任何公民个人置身危险境地甚至造成严重伤害而无可挽回。基于对人的尊严、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充分确认,对社会公平正义与人们幸福美好生活的执着追求,宪法和法律全面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应当受到国家权力的尊重与保护。“刑事诉讼法宪法——尤其是基本人权——之合致性问题,远比其他法律领域急切而严重。其实,刑事诉讼法之立法及实务如何反应、实践宪法的抽象规范,才是检验一国宪法施行实情的关键指标。”[8]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状况。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高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其人权保障逐渐成为了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刑事程序的理性。本着公民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原则,世界各国在体现公民基本人权最低限度保障所要求的刑事正当程序安排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并通过了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国际准则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法律保障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给予全面关注与高度重视的积极态度。公约也力促世界各国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中真正体现国际准则要求并给予被追诉者充分的司法保障。基本人权保护一体化态势必然要求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忠实贯彻执行国际社会对于公民基本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最低准则,全面完善具体法律运行机制。犯罪作为社会不当行为需要惩戒和预防,但是人的自由、尊严的最高性与人的权利的最终价值决定了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所有法律运行机制必然以此为最后依归。刑事程序最低限度公正标准得到遵循与刑事诉讼的公平、公开及理性运作正是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与个人尊严予以尊重的具体体现。那么,刑事诉讼功能就应当而且能够与基本人权保护机制的一体化态势相协调,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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