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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


  

  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进行,我国民事经济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是许多民事经济法律,有关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却乏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倚重行政和刑事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消极后果。例如,倚重行政的立法模式,使得一些民事经济法律,强调依靠行政部门来执行,却对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不加重视,从而导致现有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对民事领域的事件,即使法律有行政责任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无权责令其进行民事赔偿。这就使得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场合,对受损利益的民事救济成为法律的空白。而倚重刑事的立法模式,则表明我们重打击而轻调整,使得民事赔偿机制缺失,民事经济法律秩序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创伤并不因违法者被判刑罚而获得愈合。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仍然采取漠视的态度,则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不符,也不符合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则一方面填补了当前立法在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检察监督机制,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更加具体;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程序属于民事司法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因此比行政程序更加透明,也更加公正,并且司法程序给予对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更为合理和充分,从而更能说服当事人,因而也是法治社会治理国家的必然选择。还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机制,作为一种民事程序,也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社会治理的思路,就是在能够不动用刑罚而使遭受损失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尽量不动用刑罚这种严厉的打击手段,从而最大可能地避免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给社会带来不安或者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有正确的理论指导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在国外曾有“干预说”和“公益说”等观点。“干预说”是前苏联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依据,此一观点作为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相悖,并不可取。而“公益说”则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参与并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资本主义国家在确立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并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公害及劳工案件等大量发生,私权的滥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参与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法国、德国、日本、英美、澳大利亚及北欧诸国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都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理论依据。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虽然不同,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却是相通的。因此,在鼓励公民私权自治的同时,也应紧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底线,防止因私权的滥用而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因此,我们可以在“公益说”的理论指导下,谨慎、正确地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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