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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上)

  

  另一方面,民权运动的发展使得保护个人权利的立法大量出台,使法院的受案量剧增,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为了减少积案(docketcongestion)和提高诉讼效率,1976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恩·伯格(WarrenE.Burger)组织召开了探讨对司法普遍不满原因的罗斯科·庞德会议(the RoscoeE.Pound Conferenceon the Causes of Popular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简称“庞德会议”(Pound Conference)。这次会议集中关注了民事诉讼的成本和低效率问题,并呼吁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庞德会议被公认为现代ADR运动开始的标志。[20]


  

  庞德会议之后,包括调解在内的ADR机制在美国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最主要的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开始接受ADR,并致力于开展一项有组织化的运动来发展规范的ADR技巧和建立得力的ADR执行机构。在此进程中有两个标志性事件: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和1998年通过ADR法(th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of1998),两者都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要将ADR项目考虑进来,后者更是强制规定所有联邦地区法院都必须实施根据地方规则确定的ADR项目,并且鼓励和促进使用这些项目。[21]而调解是所有ADR项目中发展最好、使用最多的。[22]目前美国调解主要适用以下几类案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租佃关系的民事争议和小型的刑事案件;特定的较大争议,包括各族冲突引发的争议、环境争议和婚姻家庭关系争议;相互关系复杂、实力对等、不希望破坏彼此合作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3]


  

  调解之所以能在美国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诉讼积案问题是美国正统的司法体系愿意接纳调解制度的直接原因。统计显示,1904年到1995年间,美国人口只增加了200%,同期联邦地区法院受案量却增加了14.24%,而联邦地区法官的数量并未相应增加,致使法官案件负担加剧。[24]第二,调解强调当事人“高度的程序控制”(high process control),与对抗制下的当事人自治理念有共通之处,因而即便在对抗文化下它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价值认同。第三,如前所述,对抗制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种种缺陷,以及其在面对当代复杂诉讼(包括复杂的事实争议、多方当事人诉讼及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捉襟见肘,[25]美国社会也开始反思,并期待在纠纷解决中寻求实质正义和社会和谐。而调解正好具有此方面的功能,被称为双赢的(win-win)解纷方法。


  

  (二)融合中的冲突:当前美国调解制度中面临的争议


  

  尽管调解制度在美国正收获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尽管调解制度与对抗制都共同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价值理念,但调解以沟通和合作为核心的文化特质与对抗文化毕竟大相径庭。随着调解的深入发展,两种文化在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也不时出现冲突,因此伴随着调解制度的争议也不断出现。当然,其中一些争议是由调解制度自身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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