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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的法律地位、发言和表决

  

  《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第7条所说的市民,应当是指澳门的全体居民,既包括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永久性居民。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是澳门全体居民的代表,议员应当以全体居民代表的身份在立法会进行发言和表决,而不是仅仅代表所从当选的某些特定选民或选举组别的利益和意志。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选民或选举组别无权向议员发出强制委托的命令。议员在立法会也不受任何强制委托的命令拘束,而应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体居民独立行动。


  

  澳门基本法第81条规定立法会议员违反誓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议员资格。澳门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对立法会议员誓词的规定如下:“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这誓言明确表明议员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不是指为各自所从当选的选民或选举界别服务。


  

  不过,议员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所有居民的利益出发,在立法会会议上进行思考和判断,进而指引其发言和表决,这不意味着议员可以完全不顾及选民的具体利益。这是因为澳门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议员的任期只有四年,任期届满,需要选民重新投票产生,如果选民觉得议员背离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下次就有可能不再将自己的选票投给他。[19]这就是使得在事实上议员不可能不顾及选民的具体意志和利益,为选民服务。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代表”,应当包括两种内涵:一种是政治的代表,一种是社会学代表。所谓政治的代表,是指立法机关在政治上代表民意,议员是所有选民的代表,在议会里仅依自己的信念而发表言论和进行表决。所谓社会学的代表,是指议员的意见应当尽可能与国民的意见保持一致,议员应当将社会多样的意思,尽可能公正而忠实的反映到立法机关里来。[20]


  

  澳门立法会议员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市民利益的身份从事活动,这就要求他们在立法会进行发言和表决时,首先必须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整体利益。[21]澳门基本法第5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所以,根据本地整体利益制定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对立法机关提出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行使立法权的应有之义。这就是说,立法会在制定法案时,必须根据本地整体利益予以考虑,如果整个立法不符合澳门本地整体利益,则可能被行政长官发回重议。澳门基本法第11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这里所说的“根据本地整体利益”,不仅是制定旅游娱乐业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澳门制定其他政策的基本原则。


  

  至于什么是澳门本地整体利益,这应当由议员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并综合自己的经验、才能和学识予以判断。不过,不能将澳门本地整体利益的内涵予以狭隘化。在考虑澳门本地整体利益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充分考虑澳门本地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充分考虑澳门各界别居民和不同居民的利益平衡问题,并兼顾澳门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等等,然后在这个大前提下,对澳门眼前的利益和具体居民的利益予以具体分析,统筹兼顾。


  

  四、委任议员的地位和作用


  

  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由直选议员、间选议员和委任议员组成,并规定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议员。有一种意见认为,委任议员因为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因而缺乏民意基础,不能代表居民在立法会里进行发言和表决,并进而提出,这是一种不民主的立法会,应当在以后的民主政制发展的过程中,取消委任议员的建制。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建立在选举式民主的观念上,并将选举与民主划上等号。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未必准确理解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这不是澳门基本法凭空建构,而是澳门政治的传统制度。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总督有权委任七名立法会议员。中葡联合声明确认了这一做法,明确规定了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因此在起草澳门基本法的时候,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会多数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议员。中葡联合声明是我国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政策依据,我国政府明确承诺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所阐明的政策方针将五十年保持不变。澳门基本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对澳门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既定方针政策。所以,基本法的修改不是无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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