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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而不仅是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可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受到程度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可避免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四、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尤其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发展初期,常常爆发对整体金融安全和稳定形成重大冲击的严重金融事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诸多的失败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上,必须有严格的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就我国而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又要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随着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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