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内无口供,可否依其他证据定案的问题
就常理和法律规定而言,案内无口供,并不影响或妨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处刑,只要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即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伴随依口供__能够定案命题的成立,口供具有的超越其他证据的价值得以凸显,口供在定案中的中心地位得以确立。如果将这一中心证据排除,实际上意味着依其他证据定案的不可成立性。其理由具体分述如下:
(一)无口供,其他证据如何充分、确实?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学界的理解,定案的条件在于证据充分、确实,事实清楚。在缺乏口供的案件中,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不无疑问。口供是一种最完整、最全面的直接证据,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和主观状态,出自被告人之口的陈述最为详实和充分,即案件的“七何要素”{7}均涵盖其中,因而缺乏这种重要的证据,从理论和证据实际价值分析,即便齐备诸如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乃至高科技鉴定结论(如DNA)等其他证据,也难以对定案的证据作出充分、确实以及全案事实清楚的判断。除此之外,口供对定案事实和证据的意义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对查明案情具有引导和宏观把握之效用。学界一般认为,在无口供之情形下,其他证据即便是间接证据,若能形成证据锁链,对案件事实的各个环节和片段加以印证,就能达到证明案情的目的,但实际上无口供则难达此目的。司法人员对案情认识的规律通常表现为由宏观到微观、一般到具体的顺向深入过程,口供为司法人员提供案发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和后果等案件的整体情况,以如此整体的案情线索判断和分析具体的案件情节,才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如果缺乏口供,司法者对案情缺乏整体把握,可能导致对案情的细节无从知晓,侦查的范围和重点难以确定,收集证据无从入手,哪些材料需加以收集以及它们对证明案情是否确有用处难以判断,在此情形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则难保证。其二,实践中对许多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的搜寻和提取,实际上是通过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实现的。无如此的口供,司法人员不能获取或不能充分获取这些证据。尤其杀人、绑架等暴力案件,被害人下落、物证何处以及经济和财产犯罪中的钱款去处、销赃情况等,有赖于被告人的交代。故无口供的案件,也难以达到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二)无口供,犯罪主观要件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指犯罪者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属于故意犯罪,则延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在刑法中,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这一要件的有无或具体状况,对廓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具有决定意义。由于犯罪主观要件属于被告人心智的范畴,并不显露于客观外部世界,因而与犯罪客观方面等其他要件可从现有的物证、书证、人证加以认定不同,对这一要件的判定有赖于被告人的口供,尽管被告人外化的行为、手段和结果可能留有其一定的心迹,但这些外部事实仅能起辅助或推定作用,并不能起决定作用,无法取代被告人的口供。在实践中尚有些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完全决定于被告人的口供。例如受贿案件,按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行为人需为他人谋取利益,才可构成该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主观要件。行为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这一事实通过有关人证、物证加以认定并无困难,但如果有为他人谋利的意图,但因各种原因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并无物化的表现,这一意图的存在只能通过口供认定。故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口供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实际上具有不可或缺性。日本有法例指出:“关于犯罪事实之补强证据以如何程度为必要?就具体犯罪事实而言,其行为人与被告的同一性、故意过失等犯罪的主观要件,如仅有被告之自白,亦不妨碍犯罪之认定。”[4]在日本,除罪体外的犯意(故意或过失)、知情、共谋、目的等主观要件的认定,能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符,并确保口供的真实性,无需补强证据[4]。我国台湾地区对此的态度与日本大致相同:“……惟非对于被告自白之事实均须补强证据。因之,对于一部分之事实,自白仍可作为唯一证据。例如对于犯罪构成事实之主观要素(故意、过失或目的犯之意图),显难要求另有补强证据,……。”[5]犯罪主观要件无需补强证据之要求,一方面表明被告人口供反映的主观要件最为充分和准确,无补强之必需;另一方面说明其他证据对犯罪主观要件无补强之能力。由此可见,无口供之情形下,其他证据因难以担负证明犯罪主观要件之责,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明也将难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