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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一)多德与伯乐教授的论战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多德与伯乐教授以{哈佛法律评论)为阵地展开的论战。这一理论的产生,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学者对商事公司的性质和功能进行质疑和反思的结果。以1929年纽约股市崩盘为标志,美国陷入了历史上罕见的大萧条时期,企业纷纷破产,工人失业率急剧上升,政府税收锐减,社会问题空前恶化,经济危机的发生促使人们开始反省公司作为资本团体所具有的种种弊端,如财富的偏倒、劳资的对立、财货供给和劳动需要方面的垄断等等,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法就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认同了。[3]哈佛法学院的伯利(AdolfA.Berle)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多德(E.MerrickDodd)教授以“董事对谁承担义务”为主题开展的讨论。在这次讨论中,伯利教授采取了董事的权限永远只能为全体股东的比例性利益而行使的传统立场,同时他还指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得对他人负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其股东们赚钱。”[4]而多德教授则强调了“终究是舆论形成法律,而舆论持有公司为不仅具有追求利润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社会捐助功能的经济性机构的见解。”后来,双方虽都坦诚的承认了对方观点的合理之处,但仍坚持己见。这次论战最终也没能分出高下。


  

  (二)修改公司法的浪潮


  

  美国1980年代兴起了一股公司之间“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的浪潮。这一浪潮是“公司控制权的市场”(marketforcorporatecontrol)的集中表现。该市场的运作机制大致如下:恶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如果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必须、并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事实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


  

  但是,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和沙默斯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15倍。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美国工人之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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