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要约收购规则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保护和补救性的,其理论依据是: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股权的股东,已经基本取得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股东不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可以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制地位,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小股东失去了经营管理的权利,那么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他们至少应享有将其股票以合理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4]因此,要求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三)禁止阻挠行动规则
这一规则是针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设置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有时可能会不欢迎面临的收购。因为如果收购成功,董事会成员可能会失去独立的地位,甚至会失去工作。根据英国的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或预期收到一个不受欢迎的收购要约时,不能采取任何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行动来破坏或阻止该收购要约,这一规则被称之为禁止阻挠行动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董事会在接到该要约后,应当为股东们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要约是否公平合理一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该意见以及有关理由,还有董事会就是否接纳该要约而作出的建议,都应一并公开该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悉,让股东们自己去权衡利弊,作出决定。而不能剥夺股东们按照自身的考虑与要约本身的影响独立作出有关决定的机会。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禁止阻挠行动。这是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一大缺陷。[5]
(四)按比例平均分配规则
如果收购方只是部分收购,而不是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中购买股票。这项规定的目的仍然是为着平等地保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时,如果收购方提高了收购价格,那么所有承诺的股东都有权得到该增加的金额。一项收购要约应当对其所收购的某类股票的全部股东有效,向任何一位股东支付的对价应不低于向其他任何一位股东所支付的对价,收购方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不得以收购要约以外的条件或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