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平等应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平等是正义的永恒理念。在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写进各国宪法,在民商立法中,平等也也已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股东平等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确立平等优先的原则,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本规则


  

  (一)信息披露规则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持股信息披露。持股信息披露是指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状况的义务。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前兆。大量持股及其变动的披露,一方面使广大的投资者对迅速积累股票的行为可能引起公司控股权的变动情势有足够的警觉;另一方面,又提醒其对所持有股票的价值重新评估,以保证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自主地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市的操纵。[2]大量持股的披露点越低,披露期限越短,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越有利。我国证券法第79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收购要约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它要求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的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的雇员安排等作出公开的告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得到及时平等地了解所有事实和意见的机会,也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出售所持有的股票。收购方发给目标公司股东的所有的要约文件、公告、意见、信息和预测等的措施都必须要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误导成分。


  

  3.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的披露。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经营者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来挫败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目标公司股东在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之际,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参考。[3]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开其对收购所持的意见和理由,这是防止董事会成员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