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察出庭作证前的准备规则应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警察出庭作证前应了解出庭作证的程序和步骤,并就拟出庭作证的事实和侦查过程中获知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因为在我国,由于诉讼构造的原因,侦查和起诉是分阶段进行的,所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侦查机关并不是检察机关的起诉辅助机关,警察出庭作证前也不可能向检察机关汇报情况或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庭作证的警察准备不够充分,有可能因某些不恰当的作证方式或证据在形式上的缺陷而使公诉陷入被动。因此,制定证据准备规则,要特别审查需要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要求形式要件,物证的提取、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和科学规律。
3.签定诚实作证承诺书和明确作伪证的责任。对于证人作证,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有宣誓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要求证人作证之前,审判人员应履行两个程序:一是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二是让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警察出庭作证也应当遵守这一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警察如实作证。在警察作伪证时,也能为以后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4.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警察有接受质证的义务。在质证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警察针对质证问题必须作出回应或回答,不得故意保持沉默;作证时,应只回答被质证的问题,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警察应向法庭提出拒绝回答的请求。
5.作证行为规范相关规则。首先,要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警察应该给予法官和各方诉讼参与人以最大限度的尊重,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不能有特权思想。其次,出庭作证的警察要着装规范,除就执行便衣任务作证的需着便装外,一般应着警服出庭[14],以示庄重;作证过程中表情、举止要自然、得体,保持礼让克制的态度,禁止出现傲慢、不屑、蛮横等态度的表情、举止,以免影响证言的可靠性和可信性;警察作证时要自信,语言洪亮、清晰,精确、简洁、明了,以便法官、控辩双方快速领会作证内容,形成确定的心证。
6.接到出庭通知拒不出庭或迟延出庭的程序性制裁。对于应该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应该规定一经法院书面通知,除了法定不作证的情形外,警察证人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对于迟延出庭或没有出庭的警察,法庭应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法庭的追究责任裁定后,也应该对其进行内部纪律处分。
7.接到出庭通知拒不出庭的证明责任负担。对于警察应该出庭而没有出庭所涉及的证据的效力,法庭应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对其可采性作出裁定[15]: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如果警察应就言词证据的实体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应推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加以排除;如果应就言词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应在要求其补正、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处罚。对于实物证据而言,如果法庭要求警察就其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推定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裁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