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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域社会法理论之再勃兴

  

  再看看日本的情况。日本的社会学研究,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便基本转人对各具体社会立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应用加以研究的轨道上来了,再没有出现新的有重大创新价值和广泛影响力的社会法理论作品,而劳动法等具体法领域的研究却著述颇丰。[23]2001年小林昌之所编《亚洲诸国的市场经济化与社会法》一书,已不再对社会法基础理论做任何阐述,而直接介绍论述归属社会法领域的竞争法、土地法、消费者法、劳动法等具体法律制度。[24]日本也再未如1958年《法律时报》总第335号开辟“市民法与社会法”专栏集中刊发多篇论文和研讨座谈会纪要那样,对涉及市民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大规模研讨。[25]


  

  (二)中国


  

  中国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日本引进了“社会法”概念。陆季蕃曾于1936年2月即发表了“社会法之发生及其演变”一文可兹证明。[26]该文指出:


  

  社会法在现代法制中,可谓为最新之法律,其历史虽已有一世纪之久,然其发达成长则自战后始,逮至最近乃益扩张,从“个人法到社会法”……口号中,即可表现今日社会法发展之情况。同时,亦可知今后民法之趋势。现代社会法内容及系统,仍未达于完备境地,但与民法已立于对等地位,在最近将来,纵不能取民法之地位而代之,至少与以极大限制,则可断言。[27]


  

  可见,中国当时社会法研究比较兴盛。


  

  在中国台湾,有关社会法的研究却一直未太受重视。1992年郝凤鸣于《中兴法学》发表论文,主张依德国的社会安全法学说确定社会法之性质及其在法体系中之定位。[28] 1997年《政大法学评论》刊登了郭明政、郝凤鸣、蔡茂寅撰写的三篇比较法性质的社会法专题论文。[29]以后在中国台湾的一些学术刊物上偶见一两篇介绍评论社会法的论文、译文,劳动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具体法律领域的研究成果反倒十分丰硕。中国台湾现今的六法全书一般将社会立法的相关内容编入“行政法及关系法规”,这一点与日本现今的六法全书共有六分册,分别为:公法编(1)、公法编(2)、民事法编、刑事法编、社会法编、经济法编相比差别极大。[30]中国台湾专门研究社会法的学者极少,且这些学者如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政基本秉承了德国的狭义社会法学说,其主要研究领域限于社会安全法。[31]据此,中国台湾未出现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系统性理论学说。


  

  近几年来,中国内地有关社会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且著述颇丰。[32]学界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多源自前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社会法理论的既有学说,又反映了中国内地现实的法制状况与学术格局。有学者已对此做了精细的研究,概括出从最狭义到最泛义社会法之各种学说。[33]的确,在中国内地,董保华等学者已颇具开拓性地就社会法的基础理论提供了有建树的研究成果,但是,关于社会法如何界定至今仍分歧甚巨,许多学者持德国式狭义社会法学说,而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更远未确立,社会法学仍属新兴“幼稚学科”。


  

  二、社会法理论研究停阻不前之原因探悉


  

  (一)长期未取得有重大理论突破且具实践应用价值之研究成果


  

  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理论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停阻不前有多方面原因,研究艰辛、复杂,长期未取得有重大理论突破且具实践应用价值之研究成果,进而不被法律学界、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公众所认可,是显而易见的因由。


  

  日本社会法的理论先驱桥本文雄通过与“市民法”的对比来把握“社会法”的基本性质,其研究成果具有很高学术价值,为日本后续的社会法理论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其社会法理论是一种没有完成的理论:该理论表明了“市民法”和“社会法”可以共存的观点,但并没有对两者的相互关系展开法律技术层面的具体论述,该理论中的“社会法”的性质未免有些模糊。[34]特别是作为桥本文雄理论重点的所谓“社会人”,被丹宗昭信评价为实际还停留在“抽象的理念型” 。[35]加古祐二郎虽被江口公典赞誉为日本社会法理论的深化者,[36]其针对桥本文雄的社会法理论所存在的前述缺陷欲意弥补,但实际上没能真正弥补;而沼田稻次郎虽被江口公典赞誉为日本社会法理论的确定者,[37]但实际上也没有确定出完整的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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