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调完善
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明显的问题,而且其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呈现出明显的不协调,因此当务之急应是抓住《反垄断法》颁行的契机,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以促进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调。
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问题可分为与《反垄断法》相协调的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问题两个基本方面。
就与《反垄断法》相协调的问题来说,基于我国已经采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模式以及《反垄断法》已经出台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首先就需要将现有涉及反垄断的内容删去,使得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得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己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以维护竞争自由公平和经济活力为己任的《反垄断法》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共同形成我国完善的竞争法体系。从理想的角度看,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应同时实施,但如果这在事实上难以做到的话,相距的时间也不宜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