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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

  

  第三,WTO应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构建更多参与、更具包容性的磋商方法和决策程序。管理体制的改革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目标。[15]与理想的体系相比较,WTO的实际运作呈现很多不公平之处,其成因一方面是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生产能力上的差异以及他们的主要出口货物(农矿产品和制成品)的贸易条件的不平等;另一个方面是源于当前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则。这种不公平与不适当的贸易政策和发展战略相结合,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无法解决其薄弱的生产与贸易能力,WTO的危机也就难以克服。因此,WTO应改变其运作机制,重新定位贸易与发展的关系。从国家层面来说,贸易应该在保护其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对就业增长、根除贫困、达成进一步的社会公正、满足公民基本需求(食物、健康、教育、住房、资讯)等方面有所贡献;从国际层面来说,贸易体系应当特别满足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因为这类国家的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大多数。贸易体系应客观地分析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弱点,采用一些有利于他们的原则、规则和实际措施,帮助他们改善贸易条件,提高其有效率的、有利可图的出口能力,增强其进口适合于本国经济条件的能力,以及增强其实现贸易平衡和可持续的收支总平衡的能力。如果WTO拥有这样的功能,那么,世贸组织也就能从目前的危机中走出来。


  

  国际社会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即WTO应将发展的目标作为工作指南,其任务和运作应围绕发展这一基本目标展开。对发达国家来说,发展是一种锦上添花,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加入WTO,就是为了分享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对他们来说,“发展扭曲”远比“贸易扭曲”更有害。因此,WTO应端正工作方向,使所有成员就WTO《马拉喀什宣言》中认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达成实质性的共识。此外,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应当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发展战略,并促其实施;应当援助发展中国家,以满足其对国内储蓄、生产投资、科技发展以及本国生产力建设的需求,包括加强其本土工业、农业等方面的需求。只有加强国内生产力建设,弱国才能改善出口业绩,并从贸易体系中真正获得利益。


  

  五、结语


  

  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而有差别待遇原则得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拥护,在制定国际竞争规则时确立这条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多哈宣言》中明确强调了在竞争法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而有差别的待遇,即“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针对它们的问题提供合理的灵活性”。近年来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也强调,“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相对落后以及在竞争法领域经验的缺失,应要求其竞争法的发展体现渐进性(progressivity)和给予其在竞争法实施方面更多的灵活性(flexibility),并帮助其加强竞争法方面的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16]为此,发展中国家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定位本国的竞争政策,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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