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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贸政策决策机制的变革

  

  后世对《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作出正面评价时,也给予赫尔高度的肯定。赫尔引导国会通过了《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成为美国贸易政策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立法,为美国外贸政策乃至世界贸易政策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2.《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主要内容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是对《1930年关税法》的修正案,但两者存在明显的根本性的不同。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目的在于适应美国各个生产行业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对进入美国商场的外国产品进行规范管理,其目的是为美国产品拓展外国市场(同时也作为一种恢复美国人民生活水平、克服国内失业以及当时的经济萧条、建立和维持诸如农业、工业、矿业以及贸易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的手段),通过向美国需要的外国产品提供市场机会的方式使这些行业得到相应的国外市场,为它们的产品找到销路。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把制订贸易政策的权力从国会的手中转移到了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手中。其要旨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第一,授与总统和外国展开贸易谈判及签订贸易协定的权力;第二,在与外国政府谈判时,总统提高或降低关税的授权范围为现行关税的上下50%;第三,关税的改变适用于其他和美国签订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第四,总统与外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不需要国会批准,国会只就该协定举行听证;第五,国会对总统的授权时限为三年,国会仍将发挥对贸易政策的监督功能;


  

  其中,《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引入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赫尔最为积极倡导和追求的目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引入为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有利因素。一方面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平等待遇”的口号使英国为帝国“特惠制”所包含的对第三国的歧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使赫尔在此后的对英国经济外交中占据了舆论与道义上的优势;另一方面“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还暗含着构建以美国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11]


  

  3.《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与《1930年关税法》的关系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颁行标志着美国国会第一次把关税制订权授予总统行使,从此国会不再亲自逐项制订关税,而由总统制定细部关税,国会只起监督作用。美国关税减让也不再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单方面表现出来,而由总统或其贸易代表的外交谈判予以确立。[12]《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立法重点并不在于直接改变关税政策本身,而在于改革贸易政策制订的程序;同时,《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对总统的授权以三年为限,而非原拟定的无期限授权,消弥了贸易保护主义议员的反对,也避免了国会和政府面临强大的来自利益集团的压力。再次,为防止外国产品大量进口给美国产品生产和利益集团带来新的冲击,特设了“逃避条款”的程序,使因进口货物竞争而受损的产业能寻求国内法的救济。这为保障措施制度奠定了基础。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本身并不是一个倡导自由贸易的法律,只是对《1930年关税法》的修正案,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后者的高关税政策。但它奠定了美国二十世纪贸易政策制订的架构,为自由贸易理念扩展创造了条件,从而具有深远的影响。《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实施也的确从表象上降低了美国的进口关税。美国的出口也在此时段增长了几乎两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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