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的起草工作包括对每个法律制度针对某个特定问题所提供的解决方法进行尽可能详尽的概述,评论哪个是最普遍或是最适宜的方法,判断哪个解决方法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具有效力,因此不能奉为欧洲法律的共同核心,以此确保法典草案不仅仅停留于汇编已经存在的规则,而是包含对法律的更新和现代化。这部《原则》不是现行欧盟立法(指令和条例)的汇编,而是由一套新的完整和连贯的规则组成,这套规则主要来源于国内合同法,预定调整合同的缔结、履行和效力等一般性问题,缔约人的身份(消费者、职业者等)、合同缔结背景(国内、国际)等因素在所不问。由此可见,其适用范围不限于欧盟层面,而且也及于国内法。其目标之一是“为未来的《欧洲合同法典》奠定基础”。[30]它可谓构造《欧洲民法典》文本迈出的第一步。
(二)《欧洲民法典》研究组
《欧洲合同法原则》只编纂了大陆法学家统称的合同法总则部分。迄今只有这一小部分基本的欧洲私法编成法典,调整具体合同(比如销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则以及其余相关私法不在其列。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法学家希望在兰杜委员会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欧洲私法的法典化,进而起草一部《欧洲民法典》,由此诞生了规模宏大的“《欧洲民法典》研究组”。
研究组成立于1998年,性质上是兰杜委员会的后继者,经委员会的明确同意并与其部分成员一起继续进行后者业已开创的工作。它由来自全部欧盟成员国的大约100名法学家组成,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教授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担任主席。研究组的目标是“构造一部关于欧洲私法核心的法典化的和带评注的综述”,“促进欧洲私法的学术理解和教学,满足跨国交易或纠纷中的当事人的需要,并且令人信服地为未来国家和欧洲层面上的立法措施提供灵感”。[31]研究组根据列入法典化程序的私法领域,在欧洲多个国家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中分设工作组负责起草部分未来的《欧洲民法典》。工作组承担分派给它们的研究课题,例如奥斯纳布吕克工作组负责法定之债;汉堡工作组负责保险合同和信用担保;蒂尔堡工作组负责劳务合同;乌德勒支工作组负责涉及货物销售的法律等。研究组以各工作组的比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制作“原则”。这些原则将包含三个领域的法律:一是特殊类型的合同;二是非合同之债(侵权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三是涉及动产尤其是所有权的转移和信用担保的基本规则。[32]它们将配备以比较法导论,区分篇章,辅以详尽的评注,以例证解释条款的实际适用和效果,最后还会补充附注,便于读者确定“原则”的相关条款是否、在哪里、以什么方式与各个成员国的国家法相扣。研究组计划首先出版各个部分的“原则”,各部分“原则”齐备后再出版包括《欧洲合同法原则》在内的统一版本。[33]这个统一本预期成为一部完整的《欧洲债权法典》的模本。
六、缔造共同法律文化
以比较法研究为基础萃取成员国私法制度的共同核心,籍此构造一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本,距离《欧洲民法典》的实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最便捷的途径莫过于借助欧盟立法获得合法性。
然而,在可预料的期限内欧盟不可能具备必要的立法权限,且在乐观的前景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实现法典化的途径就不得不由政治性的“自上而下”转为文化性的“自下而上”。也就是说通过促进民法典的广泛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以此逐渐确立其合法性,由“软法”变为“硬法”。因为制定民法典的最大障碍来自欧洲各国法律(尤其是大陆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文化差异,假若能够攻克这道难关,民法典就能获得普遍接受,其合法性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这促使比较法学者在“能跑之前必须先走”——争取政治解决的同时,通过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循序渐进地缔造共同的法律文化,依靠这只“无形的手”(相对于“有形的”法典文本)推动欧洲私法统一。[34]